-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費款支付達到迅 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進而提昇便民服務品質,實施集中支付電腦連線存帳(以下簡 稱電連存帳),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電連存帳係經由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與市庫代理銀行(以 下簡稱代庫銀行)電腦連線,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 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各項費款,匯入其指定之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
- 三、電連存帳作業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電連存帳:支付處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及清單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 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劃帳發薪:支付處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其委託發薪之金融機構 撥存各項員工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支付處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 清單(或錄成磁片)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 貳 實施範圍及帳單編製
- 四、各機關對於下列各項費款支付,應以電連存帳存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一)給付個人、團體之各類補(獎)助款、社會福利金或救助金等。 (二)機關學校之核撥經費、分攤經費或補助款等。 (三)支付各公民營公司(廠商)之工程款、採購價款或勞務佣金等。 前項第三款各費款受款人名稱應與各該標案合約承商名稱相符,必要時得要求承商於簽 約時一併提供其存款帳號、戶名及金融機構名稱。 第一項各費款之支付,若因故無法採行電連存帳者,得在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內註明原 因,改採櫃臺自領或郵寄方式辦理之。
- 五、各機關對下列各項費款之支付,應以劃帳發薪方式辦理之: (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俸、津貼、獎金及定期給付之退休人員退休金、慰問金等。 (二)公教員工優利存款及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三)鐘點費、差旅費、各項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前項各費款如係零星個別支付,且筆數在十筆以下者,得以逐筆填列分開電連存帳清單 ,交支付處以一般電連存帳辦理之。
- 六、每月各項代(扣)繳費款及公用事業費用,除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及超 過繳費期限之公用事業費用等暫時仍維持以郵寄或自領方式外,餘均採一般電連存帳辦 理支付。其付款憑單存帳要項各欄統一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各類代(扣)繳付款憑單 應填存帳要項一覽表(如附表)填製。
- 七、各機關辦理電連存帳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 號及戶名,詳填於存帳要項欄內。如受款人未開設帳戶或開設帳戶之金融機構未參與財 金公司跨行通匯者,應宣導其前往代庫銀行或其他有通匯之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以利撥 存。
- 參 支付處及代庫銀行作業程序
- 八、支付處辦理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及金 額,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輸送檔,分批傳送至代庫銀行電腦網路系統。
- 九、支付處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根 據清單所列總金額簽開市庫支票,送交代庫銀行作為當日通匯清算款項。
- 十、代庫銀行接受支付處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及市庫支票)時,應即對交匯 資料先予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當日匯出明細檔,提供支付處對帳。
- 十一、當日通匯進行中,倘發生退匯情事,代庫銀行應將退匯資料清單送交支付處查明原因 更正,併入下批次通匯資料匯出,不另簽支票。如無法於當日查明更正者,由代庫銀 行簽開臺北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交由支付處通知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十二、代庫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分批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如因電腦連線 網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 日儘速匯出。如因延誤匯款而致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庫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
- 十三、有關傳送通匯資料,由支付處與代庫銀行協訂解押碼方式,必要時得隨時修改之,以 確保庫款通匯安全。
- 十四、匯款資料之傳送,支付處應負責其自電腦主機系統至代庫銀行電腦網路間之安全管制 ;代庫銀行應負責該電腦主機系統間之安全管制。發生任何事故,應各就其原因分別 查究其責任。
- 十五、代庫銀行受託辦理跨行通匯之手續費,約定以經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入戶之全程,以 筆為計算單位,每月結算一次,由代庫銀行將應收手續費通知支付處撥付。
- 十六、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支付處應建立廠商及各機關傳真資料檔案,逐日提供電連存帳 入戶通知傳真服務。
- 肆 附則
- 十七、支付處應定期列印並檢討各機關電連存帳執行率,送請本府財政局作為績效評鑑指標 。
- 十八、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業務之處理, 除依本要點、市庫集中支付作業法令及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外,支付處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