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市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應於每年開徵前,登報公告開徵起日期, 不發稅單。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或使用應於開徵期間內,持行車執照向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牌照稅股、各稅捐分處、台北市銀行及 其各分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及其本市各支庫、北投、士林、社子、木 柵、內湖等各區農會繳納稅款領取使用牌照。
- 二 前列各收款單位起收稅款後,應開具納稅憑證,填明車籍號碼、稅牌 號碼,交納稅人收執,並將所收稅款於次日填具繳款書解繳公庫。其 稅單存根聯、銷號聯彙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核。
- 三 為便利機關團體、學校、廠商集體繳稅,得由各單位檢具車籍號碼明 細表一份逕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牌照稅股辦理。
- 四 新車所有人請領牌照,應持車輛來歷證件,至台北市監理處「機車一 貫作業」之牌照稅窗口,按該年使用月份納稅領牌,免填稅籍卡。
- 五 台北市監理處於每年一月底前,提供上年十二月底電腦列管之機器腳 踏車車籍資料磁帶,送交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列印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 稅徵收底冊及開徵繳稅通知書。
- 六 每年機腳踏車使用牌照稅催徵明信片,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牌照稅股 依據徵收底冊車主姓名地走抄寫寄發。
- 七 已稅機器腳踏車之使用牌照稅遺失或毀損,應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牌 照股申請補發,並繳納本資費新台幣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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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87)府財二字第87053412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