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各項稅捐稽徵業務,提高工作績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定本要點。
- 二、考核期間以曆年制為準,於年度結束或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考核。
- 三、考核對象以副處長以下編制內職員為準。任職未滿六個月之新進人員,不予敘獎;年度 中因職務調動人員,由現職單位參考其在原任職單位及現職單位之工作績效辦理考核。
- 四、各單位考核成績計算方式: 本處稽徵工作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九十五,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五。
- 五、稽徵工作考核成績之計算,總處以財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上級機關各項業務考評成績為 主要依據,並得視業務性質訂定其他考核項目;分處以總處考核成績為依據。分處考核 依股別數分組排名,按名次換算成績。
- 六、各年度納入考核之項目,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內訂定之。
- 七、財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上級機關對本處之考核及本處對分處之考核名次或等第換算成績 如下: ┌─┬─┬─┬─┬─┬─┬─┬─┐ │第│第│第│第│第│第│第│名│ │七│ │ │ │ │ │ │ │
┌─┬─┬─┬─┬─┐ │名│六│五│四│三│二│一│ │ │乙│甲│優│特│等│ │以│ │ │ │ │ │ │ │ │等│等│等│等│第│ │下│名│名│名│名│名│名│次│ ├─┼─┼─┼─┼─┤ ├─┼─┼─┼─┼─┼─┼─┼─┤ │七│八│八│九│分│ │七│八│八│八│八│九│九│分│ │七│二│七│二│數│ │七│0│二│五│七│0│二│數│ │.│.│.│.│換│ │.│.│.│.│.│.│.│換│ │五│五│五│五│算│ │五│0│五│0│五│0│五│算│ └─┴─┴─┴─┴─┘
└─┴─┴─┴─┴─┴─┴─┴─┘ - 八、獎勵標準 (一)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分處主任、科室主管、督導、審核員、專 員、依下列標準辦理獎勵:(二)股長以下人員由單位主管按下列規定比率提報敘獎,尾數未達一人者,以四捨五 入計算。其中記功者占敘獎人數六分之四;嘉獎二次、嘉獎乙次者各占敘獎人數 六分之一。 1.總處各科室
備 註 二 一: 、 、 各 獎 本 組 勵 處 最 得 獲 後 晉 財 一 升 政 名 一 部 之 級 稽 分 , 徵 處 但 業 主 以 務 任 記 考 , 功 核 不 乙 總 予 次 成 獎 為 績 勵 限 評 。 定 第 一 名 時 , 分 處 主 任 、 科 室 主 管 之 獎 勵 標 準 考 核 成 績 記 功 乙 次 八 七 . 五 分 以 上 嘉 獎 二 次 未 滿八 八五 七分 .以 五上 分 嘉 獎 乙 次 八 未二 滿. 八五 五分 分以 上 不 予 獎 勵 未 滿 八 二 . 五 分 2.分處各組第一名提報之敘獎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六0,名次最末者為百分之四0 ,其他名次在該二比率範圍內按等級距之比率依次遞減,級距比率未滿百分之 一者,不予計算。敘 獎 人 數 比 率 考 核 成 績 六 五 % 八 七 . 五 分 以 上 五 五 % 未 滿八 八五 七分 .以 五上 分 四 五 % 八 未二 滿. 八五 五分 分以 上 不 予 獎 勵 未 滿 八 二 . 五 分 - 九、有關年度考核除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含總處之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應 由處長考核外,其餘人員均應提報考績委員會依本標準審議。
- 十、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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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4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稽徵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26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89)北市稽機乙字第89094717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