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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3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1)北市稽機乙字第09160362400號函修正全文12點
  • 一、為加強各項稅捐稽徵業務,提高工作績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定本要點。
  • 二、考核期間以曆年制為準,於年度結束或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考核。
  • 三、考核對象以考核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之專門委員以下編制內職員為準。任職未滿六 個月之新進人員,不予敘獎;年度中因職務調動人員,由現職單位參考其在原任職單位 及現職單位之工作績效辦理考核。 審核員以上人員於考核年度中職務異動者,其考核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審核員以上人員職務異動者,依前後任職單位考核成績及在職月數按比率計算其 考核成績。 (二)股長調升同單位審核員逕以該單位審核員職務考核。 (三)股長調升不同單位審核員,依前後任職單位考核成績及在職月數按比率計算其考 核成績。
  • 四、各單位考核成績計算方式: 本處稽徵工作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九十五,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五。
  • 五、稽徵工作考核成績之計算,總處以財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上級機關各項業務考評成績為 主要依據,並得視業務性質訂定其他考核項目;分處以總處考核成績為依據。分處考核 依股別數分組排名,按名次換算成績。
  • 六、各年度納入考核之項目,於年度開始前訂定之。上級機關於年度中交辦或列管之重點工 作得予調整併入考核。
  • 七、財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上級機關對本處之考核及本處對分處各組之考核名次或等第換算 成績如下: ┌─────┬───────┐┌─────┬───────┐ │名 次│換 算 分 數││等 第│ 換 算 分 數 │ ├─────┼───────┤├─────┼───────┤ │第 一 名│ 九二.五 ││特 優│ 九二.五 │ ├─────┼───────┤├─────┼───────┤ │第 二 名│ 九0.0 ││優 等│ 八七.五 │ ├─────┼───────┤├─────┼───────┤ │第 三 名│ 八七.五 ││甲 等│ 八二.五 │ ├─────┼───────┤├─────┼───────┤ │第 四 名│ 八五.○ ││乙 等│ 七七.五 │ ├─────┼───────┤└─────┴───────┘ │第 五 名│ 八二.五 │ ├─────┼───────┤ │第 六 名│ 八0.0 │ ├─────┼───────┤ │第七名以下│ 七七.五 │ └─────┴───────┘
  • 八、獎勵標準 (一)專門委員、秘書、分處主任、科室主管、督導、審核員、專員,依下列標準辦理 獎勵:
    考核成績 八七.五分以上 八五分以上 未滿八七. 五分 八二.五分以上 未滿八五分 未滿八二.五分
    獎勵標準 記功乙次 嘉獎二次 嘉獎乙次 不予獎勵
    備註: 一、本處獲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總成績評定第一名時,分處主任、科室主管之   獎勵得晉升一級,但以記功乙次為限。 二、反組最後一名之分處主任、審核員,均不予獎勵。
    (二)股長以下人員由單位主管按下列規定比率提報敘獎,尾數未達一人者,以四捨五 入計算,其中記功者占敘獎人數六分之四,嘉獎二次、嘉獎乙次者各占敘獎人數 六分之一。 1.總處各科室
    考 核成 績 八七.五分以上 八五分以上 未滿八七. 五分 八二.五分以 上未滿八五分 未滿八二.五分
    敘獎人數比 六五% 五五% 四五% 不予獎勵
    2.分處第一名提報之敘獎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六0,名次最末者為百分之四0,其 他名次在該二比率範圍內按等級距之比率依次遞減,級距比率未滿百分之一者 ,不予計算。
  • 九、有關年度考核除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含總處之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應由處長 考核外,其餘人員均應提報考績委員會依本標準審議。
  • 十、副處長、主任秘書之獎勵,比照處長依財政部函頒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處長敘獎原則 規定獎度辦理。
  • 十一、敘獎人員於年度內,業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敘獎,其受記功以上之獎助 累計超過一大功者,不得辦理敘獎。但年度內因特殊具體功績受有獎勵者,不在此限 。
  • 十二、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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