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各項稅捐稽徵業務,提高工作績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定本要點。
- 二、考核期間以曆年制為準,於年度結束或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考核。
- 三、考核對象以考核年度十二月份在職之專門委員以下編制內職員為準。任職未滿六個月之 新進人員,不予敘獎;年度中因職務調動人員,由現職單位參考其在原任職單位及現職 單位之工作績效辦理考核。審核員以上人員於考核年度中職務異動者,其考核成績計算 方式如下: (一)審核員以上人員職務異動者,依前後任職單位考核成績及在職月數按比率計算其 考核成績。 (二)股長調升同單位審核員逕以該單位審核員職務考核。 (三)股長調升不同單位審核員,依前後任職單位考核成績及在職月數按比率計算其考 核成績。
- 四、稽徵工作考核成績之計算,總處以財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上級機關各項業務考評成績為 主要依據,並得視業務性質訂定其他考核項目;分處以總處考核成績為依據。
- 五、各年度納入考核之項目,於年度開始前訂定之。上級機關於年度中交辦或列管之重點工 作得予調整併入考核。
- 六、財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上級機關對本處之考核及本處對分處之考核名次或等第換算分數 如下: ┌─────┬───────┐┌─────┬───────┐ │名 次│換 算 分 數││等 第│ 換 算 分 數 │ ├─────┼───────┤├─────┼───────┤ │第 一 名│ 九二.五 ││特 優│ 九二.五 │ ├─────┼───────┤├─────┼───────┤ │第 二 名│ 九0.0 ││優 等│ 八七.五 │ ├─────┼───────┤├─────┼───────┤ │第 三 名│ 八七.五 ││甲 等│ 八二.五 │ ├─────┼───────┤├─────┼───────┤ │第 四 名│ 八五.○ ││乙 等│ 七七.五 │ ├─────┼───────┤└─────┴───────┘ │第 五 名│ 八二.五 │ ├─────┼───────┤ │第 六 名│ 八0.0 │ ├─────┼───────┤ │第七名以下│ 七七.五 │ └─────┴───────┘
- 七、獎勵標準 (一)專門委員、秘書、分處主任、科室主管、督導、審核員、專員,依下列標準辦理 獎勵,但末三名之分處主任、審核員,均不予獎勵:(二)股長以下人員由單位主管按下列規定比率提報敘獎,尾數未達一人者,以四捨五 入計算,其中記功者占敘獎人數六分之四,嘉獎二次、嘉獎乙次者各占敘獎人數 六分之一。 1.總處各科室
考核成績 八七.五分以上 八五分以上 未滿八七. 五分 八二.五分以上 未滿八五分 未滿八二.五分 獎勵標準 記功乙次 嘉獎二次 嘉獎乙次 不予獎勵 2.分處第一名提報之敘獎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六五,其他名次依百分之二之比率依 次遞減。考 核成 績 八七.五分以上 八五分以上 未滿八七. 五分 八二.五分以 上未滿八五分 未滿八二.五分 敘獎人數比 六五% 五五% 四五% 不予獎勵 - 八、有關年度考核除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含總處之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應由處長 考核外,其餘人員均應提報考績委員會依本標準審議。
- 九、副處長、主任秘書之獎勵,比照處長依財政部函頒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處長敘獎原則 規定獎度辦理。
- 十、敘獎人員於年度內,因同一事由敘獎有案者不予重複獎勵。
- 十一、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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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4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稽徵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3)北市稽企乙字第093609610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