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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4)北市稽企乙字第09460802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稽徵工作考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稽徵工作考核作業要點)
  • 一、為加強各項稅捐稽徵業務,提高工作績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定本要點。
  • 二、考核期間以曆年制為準,於年度結束或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辦理考核。
  • 三、考核對象以考核年度12月份在職之專門委員以下編制內職員為準。任職未滿6 個月之新 進人員,不予敘獎;年度中因職務調動人員,由現職單位參考其在原任職單位及現職單 位之工作績效辦理考核,敘獎名冊應提報考績委員會依本標準審議。 審核員以上人員於考核年度中職務異動者,其考核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審核員以上人員職務異動者,依前後任職單位考核成績及在職月數按比率計算其 考核成績。 (二)股長調升同單位審核員逕以該單位審核員職務考核。 (三)股長調升不同單位審核員,依前後任職單位考核成績及在職月數按比率計算其考 核成績。
  • 四、稽徵工作考核成績之計算,總處以財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上級機關各項業務考評成績為 依據,並得視業務性質訂定其他考核項目;分處以總處考核成績為依據。
  • 五、各年度納入考核之項目,於年度開始前訂定之。上級機關於年度中交辦或列管之重點工 作得予調整併入考核。
  • 六、財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上級機關對本處之考核及本處對分處之考核名次或等第換算分數 如下: ┌─────┬──────┐ ┌─────┬──────┐ │名 次│ 換算分數 │ │等 第│ 換算分數 │ ├─────┼──────┤ ├─────┼──────┤ │第 1 名 │ 92.5 │ │特 優│ 92.5 │ ├─────┼──────┤ ├─────┼──────┤ │第 2 名 │ 90.0 │ │優 等│ 87.5 │ ├─────┼──────┤ ├─────┼──────┤ │第 3 名 │ 87.5 │ │甲 等│ 82.5 │ ├─────┼──────┤ ├─────┼──────┤ │第 4 名 │ 85.0 │ │乙 等│ 77.5 │ ├─────┼──────┤ └─────┴──────┘ │第 5 名 │ 82.5 │ ├─────┼──────┤ │第 6 名 │ 80.0 │ ├─────┼──────┤ │第7名以下 │ 77.5 │ └─────┴──────┘
  • 七、獎勵標準 (一)專門委員、秘書、分處主任、科室主管、督導、審核員、專員,依下列標準辦理 獎勵,末3 名之分處主任、審核員,均不予獎勵,但符合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者 不在此限:
    考核成績 87.5分以上 85分以上 未滿87.5分 82.5分以上 未滿85分 未滿82.5分
    獎勵標準 記功1次 嘉獎2次 嘉獎1次 不予獎勵
    (二)股長以下人員由單位主管按下列規定比率提報敘獎,尾數未達1 人者,以四捨五 入計算,其中記功者占敘獎人數4/6,嘉獎2次、嘉獎1次者各占敘獎人數1/6。 1.總處各科室
    考核成績 87.5分以上 85分以上 未滿87.5分 82.5分以上 未滿85分 未滿82.5分
    敘獎人數比 65% 56% 47% 不予獎勵
    2.分處第1名提報之敘獎人數比率為65%,其他名次依1.5%之比率依次遞減。
  • 八、副處長、主任秘書之獎勵,比照處長依財政部函頒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處長敘獎原則 規定獎度辦理。
  • 九、敘獎人員於年度內,因同一事由敘獎有案者不予重複獎勵。
  • 十、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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