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處對市府照價收買空地,以土地債券抵繳稅款之收入、劃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二、以土地債券抵繳代扣稅繳,包括照價收買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舊欠地價稅、田賦、 工程受益費等,均於發價或提存時扣繳之。
- 三、對抵繳稅款土地債券之經收、保管、及到期本息之兌領,委由臺北市銀行建成分行辦理 ,保管品寄存戶往來印鑑,由處長、會計主任、第四科科長會同登記,並刊刻「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委託臺北市銀行建成分行代領土地債券本息專用章」送該分行使用。
- 四、第四科應協調臺北市銀行建成分行對經收之土地債券(含部份現金扣繳)抵繳之稅款, 應與一般經收稅款區分,單獨填報代收稅款日報表送本處第四科,報表內應註明「照 價收買」並就「本日代收數」在備註欄內區分「現金數」及土地「債券數」,「現金 數」並應分別結計「昨日結存」、「本日解庫」及「本日結存」等數。其餘經收稅別 、金額之填寫及稅單之蓋用收款均依一般規定辦理。
- 五、第四科應協調臺北市銀行建成分行對前項經收現金扣繳之稅款應單獨填寫繳款書解繳臺 北市銀行公庫部本處「暫收稅款專戶」。
- 六、抵繳稅款之土地債券收入,由本處派駐臺北市銀行建成分行之聯合作業人員,按日填寫 「保管品存入申請書」及「保管品號碼單」即日寄存該分行,並將「保管品寄存證」攜 回第四科保管。
- 七、第四科經辦劃解人員,應逐日就「保管品寄存證」之金額與代收稅款日報表之「土地債 券數」金額核對正確後,寄存證收存,妥為保管,代收稅款日報表轉送電子作業科登錄 繳款資料。
- 八、電子作業科對照價收買之代收稅款資料,應依照價收買批次產生收入清單,送會計室、 第四科及稅款收入所屬分處登帳銷號。
- 九、第四科接到收入清單後,應以人工區分各稅收入之「現金數」及「土地價券數」,編製 劃解清單送會計室登帳。現金收入部分並應填寫繳款書及簽發「暫收稅款專戶」支票解 繳支庫。
- 十、會計室征課會計對抵繳稅款之土地債券收入,其借方應記:「有價證券」,貸方應記: 「市稅收入」,並於年度終了就其收入尚未解庫部份轉列「待納庫稅款」。
- 十一、委託臺北市銀行建成分行兌領之到期本息,第四科應協調該分行於兌取後第三天,將 代領本金、利息金額及寄存證號碼並檢附支票,函送本處(第四科)辦理解庫。
- 十二、扣繳稅款之現金收入及兌領債券本息之本金部份,得先以地價稅、田賦、工程受益費 等科目解庫,以沖銷零置稅費之待納庫稅款。至債券利息則應以「其他收入」科目解 庫。
- 十三、撤銷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原扣繳之土地增值稅及舊欠地價稅、田賦、工程受益費及因 具領補償費收據所扣繳之印花稅,業務單位應依地政處來函核退,並填造退稅清冊送 第四科辦理。其原扣繳之舊欠於辦理還後,應即重新辦理追繳。
- 十四、第四科對前項稅款之退還,原按原收入之現金數及土地債券數,分別簽發公庫退稅支 票及土地債券退還。土地債券已兌領本息者,其本金部份併入現金數簽發退稅支票, 利息部份則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由原收入科目─其他收入,辦理退還。
- 十五、對土地債券之退還第四科應簽會會計室轉銷「待納庫稅款」及有「有價證券」,於核 准退還後,在「保管品寄存證」上加蓋具領印鑑,會同地政處派員向臺北市銀行建成 分行洽領,並取具地政處所立收據送會計室作為「有價券證券」支出之原始憑證。
- 十六、對「保管品寄存證」具領退還之土地債券如有餘額,應於具領同時再填寫「保管品存 入申請書」辦理寄存,不得將剩餘土地債券攜回,以免遺失。
- 十七、本處寄存臺北市銀行建成分行之土地債券,第四科應洽請該分行每半年製作寄存品對 帳單送本處辦理核對。
- 十八、第四科對依本注意事項扣繳之稅款,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設置土地債券登記簿並按發行日期分批登載,其格式及登帳方式如左: 2.債券取得時應依保管品寄存證登載日期、字號及債券面額,並結計債券餘額。 3.債券兌領本息時,應依臺北市銀行建成分行來函所敘代領之本金數登載「還本 金額」欄,利息數登載「利息收入」欄,並結計債券餘額。 4.債券退還時,依提領之「保管品寄存證」所載面額(已兌領本息者,就兌領後 之本金餘額)登載於「還本金額」欄,提領退還餘額續存者,以續存之「保管 品寄存證」依本條第二項登載,並均結計債券餘額。 (二)設置收入明細帳並按現金、總收入、本年度土地增值稅、本年度地價稅、本年 度田賦、本年度工程受益費、以前年度土地增值稅、以前年度地價稅、以前年 度田賦、以前年度工程受益費等科目分類登載,其格式及登帳方式如左: 2.現金科目依代收稅款日報表所載現金數,登載「收入數」及結計「待納庫數 」,依劃解清單現金劃解數登載「解庫數」並結清「待納庫數」。 3.總收入科目依電作科產生之收入清單合計數,登載「收入數」,依劃解清單之 現金劃解數及兌領本息之本金數,登載「解庫數」,並結計「待納庫數」。「 待納庫數」欄數字應與各發行期債券餘額總計相等。 4.各稅收入科目依電科產生之收入清單,分稅、分年度登載各稅「收入數」,依 劃解清單之現金劃解數及兌領本息之各稅解庫數,登載各稅「解庫數」,並結 計「未納庫數」,年度終了本年度各稅之「未納庫數」應轉入以前年度各稅「 待納庫數」。 5.各稅「未繳庫數」餘額之總計,應與總收人科目之「未納庫數」及各發行期「 債券餘額」之總計相等。
- 十九、照價收買空地應扣繳之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得俟扣繳確定後,依扣繳實徵數列報查 定數。
- 二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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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4)北市稽管丙字第094613014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