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配合執行人員所用之單照,由稅務管理科執行股指派專人向管理股統籌請領保管並轉發 ,有關配合執行人員領用之單照,每次各以50份為限,未使用前不得預蓋收款印戳。
- 二、領用單照應當場查點清楚,妥慎保管,依照號碼先後順序使用,不得跳號使用或遺失, 填寫錯誤作廢時應連同原作廢單照列表報備。
- 三、配合執行人員所收案款,不論現款或票據應於當日下午 5時前繳庫,如有特殊原因至遲 亦應於次日上午10時前繳庫。 屬外出執行經收之案款,應另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簽證;如係收取現款者,繳款書收 據聯交付繳款人收執;如係收取票據者,應交付臨時收據聯。經收之票據,應設置「票 據處理登記簿」由專人登載及管制,支票並應劃平行線,出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應由納 稅義務人背書。
- 四、經收之票據交由代收稅款行庫保管,於到期日代為提兌繳庫後將蓋有公庫收款章之繳款 書收據聯及查核聯於次日送交本處管制人員點收後,於「票據處理登記簿」銷號並通知 納稅義務人持臨時收據換領收據聯;對於未能兌現而遭退票者,代收稅款行庫應將未兌 現票據併同繳款書退回本處,管制人員應即辦理追訴手續並函請行政執行處再予執行。
- 五、配合執行人員當日使用之單照及所收之案款包括現款與票據,應填具執行財務案件日報 表一式二份並檢附繳庫收據分別登帳送由統計人員查核,彙造統計表陳核。
- 六、配合執行人員收款及繳款情形,稅務管理科應指派專人檢查,並得由政風室隨時派員抽 查。
- 七、配合執行人員離職時,應將所領單照公物列冊移交清楚。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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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5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案件配合執行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94)北市稽管丙字第09461846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案件配合執行工作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案件配合執行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