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欠稅及罰鍰之執行,激勵執行人員工情緒,以期提高績效,特訂本要點。
- 二、核發獎勵金,以逾越滯納期,經移送法院執行之欠稅及罰鍰,按實際徵起並經解庫金額 為準。
- 三、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 四、獎勵金分為特別獎勵金與勤勞獎金兩種,其敘獎人員如左: (一)特別獎勵金:以直接參與欠稅執行人員為準,包括臺北地法院財務法庭暨臺北地 方法院士林分院財務法庭之書記官、報達員及本處派駐該庭執行及配合人員。 (二)勤勞獎勵金:包括臺北地方法院財務法庭暨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財務法庭之庭 長、主辦推事、主任書記官及本處主管執行業務之科長、審核員、股長及駐士林 分院執行組領組。
- 五、核發特別獎勵金之標準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院務法庭執行人員每單人股每月徵起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不予獎 勵,超過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按千分之五發給,超過四十萬元者, 就其超額按千分之二.五發給,但合計獎勵金金額最高新臺幣參仟元為限。 (二)執行人員為雙股配置時,每股每月徵起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不予獎勵,超過二 十萬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按千分之五發給,超過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 按千分之三發給,但合計勵金金額每股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三)本處派駐法院之執行及配合人員,比照配合法院股別之微績,發給特別獎勵金。
- 六、勤勞獎勵金之核發: (一)財務法庭長、主辦推事,比照主管轄股特別獎勵金最高者,計算主任書記官之獎 勵金比照其中推事之最低發額發給。 (二)本處主管執行欠稅及罰鍰之科長、審核員、股長及駐士林分院領組,比照法院庭 長、推事之最高獎金發給。
- 七、獎勵金之具領,按當月每組實際徵起解庫金額,法院與本處人員分別繕具請領清冊(列 明請領人、職別、姓名、徵起金額、應發獎勵金金額、蓋章)於次月十日前送處,以憑 核發。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或增刪之。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1)北市稽管乙字第09190349200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