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注意事項係依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等規定訂定 之。
- 二、獎金分配比例如左: (一)稅務人員互助基金百分之二十,並提存匯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專戶。 (二)處長百分之六,但全年度不得超過八十五年七月份薪資十一職等功五(本俸十專 業加給十主管職務加給)×一四.五×一0五%。 (三)副處長百分之二,但全年度不得超過處長實得金額三分之一。 處長、副處長應得獎金超過實得金額部分全數納入特別獎金項下之勤勞人員及協 辦單位之獎勵、慰問。 (四)福利金百分之四。 (五)普通獎金百分之五十二。 (六)特別獎金百分之十六。
- 三、前條特別獎金百分之十六分配下列人員,用資獎勵: (一)在事出力人員─係指查獲違章出力人員。 (二)主辦人員─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人員。 (三)勤勞人員─係指平時工作努力忠於職責之人員。 其分配比例訂定如下:(將百分之十六按百分之百分配) (一)有在事出力人員案件: 1.在事出力人員百分三十七.五。 2.主辦人員百分之二十一。 3.勤勞人員百分之四十一.五。 (二)無在事出力人員案件: 1.主辦人員百分之五十。 2.勤營人員百分之五十。
- 四、每案罰鍰新臺幣貳萬元以下及其它機關移送案件,不提在事出力人員獎金。
- 五、勤勞人員獎金由處長酌情按次核定應領人員及數額。
- 六、在事出力人員以直接破案者屬之,由各在事出力單位逐案登記,並由法務室將已結案件 之商號名稱、處分書號碼、金額通報有關查緝單位造冊具領。
- 七、主辦人員獎金內提百分之五作為負責罰鍰分配人員之獎金,由會計室負責具領分配,其 餘由各分配單位按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單位主管百分之十(若審核員調整為一人時則改為百分之十二)。 (二)審核員每人百分之六(若審核員調整為一人時則改為百分之八)。 (三)主管股長每人百分之五。 (四)餘由主辦人員分配之。
- 八、按件計資人員及借出人員不予發給獎金,其他借調或調用人員由各該借調單位限報處長 在勤勞人員獎金項下發給。
- 九、分配特別獎金表報由法務室填製並查明已繳罰鍰案件中有無在事出力單位,彙報會計室 辦理分配。 在事出力人員及主辦人員應得特別獎金,由各單位造冊具領。
- 十、本注意事項之補充規定由法務室訂定。
- 十一、本注意事項奉 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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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7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85)北市稽法丙字第27119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