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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稽管甲字第09291102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欠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欠作業要點)
  • 一、為使本處各單位作業劃一,健全查欠工作,簡化查欠步驟,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買賣(贈與)土地移轉查欠作業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收件人員,應於收件當日,將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以下 簡稱: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彙送釐正業務人員。 (二)釐正業務人員應即依據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所記載之每一義務人,查閱土地資 料(卡)註記稅籍編號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並加蓋職名章,如發現漏課應於土地現 值申報書第三聯加註「補徵中」,將有關資料(含土地地段地號、持分面積、稅 籍編號)填註查欠回覆單(如歸戶他分處者傳真歸戶分處)送地價稅承辦人員據 以補徵稅額,並會稅務管理股登錄徵銷檔(歸戶他分處者,歸戶分處補徵後應即 傳真或通知土地所在分處)。 (三)釐正業務人員應依土地資料(卡),查註該筆土地有無課徵工程受益費,如無課 徵,則加蓋「本筆土地查無開徵工程受益費」;查有課徵時,應將「工程名稱」 及「底冊號碼」填入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工程受益費」欄,並加蓋職名章後 交完稅人員。 (四)完稅人員接到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應即列印查欠(含工程受益費)紀錄及補 發稅(費)額繳款書(未經合法送達者,授權完稅人員依決行權責展延限繳日期 );有漏課補徵者,於登錄徵銷檔同時列印補發稅額繳款書。 (五)完稅人員應將查欠結果填入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下方「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 益費繳納情形調查表」,並加蓋職名章,俟土地增值稅核定後,於土地增值稅繳 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土地稅費繳納情形」欄內,加蓋「另有欠稅費」或「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戳記,及職名章並註記日期;有欠繳稅 費者,應將補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於開徵前送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簽收,取具回執聯,即交稅務管理股建檔。 (六)依當事人申報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者,不論 有無欠稅費,承辦人員均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四聯查註憑以登錄勾選相關欄位 ,並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列印「另有贈與稅」字樣。 (七)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費後,完稅人員應依據繳納收據正本調閱欠稅費查詢畫面, 查明有無銷號。如未銷號,應將繳納金額、日期及收款行庫名稱填入查欠紀錄內 (稅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並將繳納收據影印附案備查);並在土地增值稅 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 戳記、及職名章並註記日期,交還納稅義務人。 (八)九月一日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依下列方式加蓋戳記及職名章: 1.在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移轉之案件,完稅人員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 書上加蓋「本筆土地持有期間截至 年 月 日尚無開徵地價稅免予查欠」戳記 。 2.在次年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前移轉之案件,完稅人員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本筆土地持有期間截至 年十月三十一日尚無開徵地價稅 免予查欠」及提示當年度繳清地價稅證明戳記。 (九)對於地價稅開徵期間(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止)申報土地現值移轉案件,辦 理查欠作業時,如經查明無舊欠稅費,應蓋用「截至 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無欠繳 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提示當年度繳清地價稅證明戳記。 (十)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由完稅人員依規定保管,並列入移交。
  • 三、徵收(收購)土地查欠作業如下: (一)分處收件人員收到地政機關函送之徵收或收購土地補償地價清冊(以下簡稱:補 償清冊)後,應即分案與釐正業務人員查註歸戶資料(含記存或追繳土地增值稅 )。 (二)釐正業務人員應於三日內,依據補償清冊內所列土地所有權人逐一查填稅籍編號 、工程受益費開徵工程名稱及底冊號碼(註記於分處歸檔存查及列管二本補償清 冊上)後送完稅人員。 (三)完稅人員列印查欠紀錄(如有欠稅費,應列印稅額繳款書,含記存或追繳土地增 值稅),並將欠稅資料填入補償清冊代扣稅費欄內(全部補償清冊中代扣稅費欄 位必需填寫金額不可留白,若無欠稅時請填「0」或蓋「查無欠稅」章戳;工程 受益費欠費部分,不予列入,另行送達取證),連同稅額繳款書於二日內移回釐 正業務人員。 (四)釐正業務人員應於全部補償清冊封底內頁註記「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字樣,並 加蓋職名章,以替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之免稅證明,並將上開清 冊一份歸檔存查,一份列管,二份連同欠稅費繳款書依清冊上次序整理後,函送 稅務管理科於發放補償費時代為扣繳,其餘應自收到日起十五日內(徵收道路工 程用地十日內)送達地政機關。 (五)補償地價如不足抵扣欠稅時,應以徵收本筆土地之欠稅為優先抵扣;如需辦理分 單時,由完稅人員通報歸戶分處承辦人員於二日內辦理分單,代扣稅費均需小於 所領補償費,以供地政處存入「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開立 稅額繳款書送交完稅人員,由完稅人員依據承辦人員核算結果,更正補償清冊。 代扣稅費欄,如有更正或塗改時,應加蓋職名章。 (六)地價稅開徵與發放補償費期間重疊時,釐正業務人員於發價日之前三或四日(地 政處於發價前會發函檢附徵收土地預定發價日期表),僅就欠繳當期稅款查調徵 銷檔,如已繳納,則由釐正業務人員當日填寫工程用地補償地價清冊更正通知單 ,並加蓋職名章後,儘速以交換公文方式送稅務管理科,以憑更正清冊及送交地 政處供其先行重核發放補償費金額及領款收據之用。 (七)工程受益費欠費由稅務管理科於發放補償費時勸繳。 (八)查欠紀錄交業務單位併案歸檔。
  • 四、繼承土地、房屋查欠作業如下: (一)第一筆土地所在分處收件人員收到國稅單位等函送「地方稅查欠清單」等(以下 簡稱:查欠清單)後,即交釐正業務人員查閱土地資料(卡),如發現漏課,依 本作業要點二、(二)規定辦理,加蓋職名章後於當日送交完稅人員,列印查欠 紀錄,以備繼承人辦理完稅。如有欠稅同時列印稅額繳款書催繳。房屋部分比照 土地方式辦理。 (二)釐正業務人員查閱土地資料(卡)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與被繼承人名義不符時 ,應將納稅義務人填入「查欠清單」內,並註明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如無法確認 時,向地政機關查明,或函請繼承人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再移完 稅人員。 (三)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持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分處查欠時,比照本作業要點 二、(八)(九)及四、(一)辦理。 如查無欠稅時,由完稅人員在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一、臺北市土地、 房屋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二、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 請於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課徵,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戳記、職名章及註記日期後交還納稅義務人 或代理人。 如有欠稅時,應俟繳清欠稅後,在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前述之完稅戳記、職 名章及註記日期後,交還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尚未銷號者,應將繳納稅額、日期及行 庫名稱填入查欠紀錄內,金額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影印繳納收據備查)。 「查欠紀錄」附貼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後,由完稅人員依規定裝訂保管並列 入移交。
  • 五、參與民事執行案件分配查欠作業如下: (一)分處稅務管理股於收到地政事務所函復法院囑託查禁債務人不動產,辦妥禁止土 地及建物移轉或設定登記副本時,除保全程序案件外,應即會承辦人員查明房屋 稅籍編號,若納稅義務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查有無分單,加註分單稅籍編號,並 依土地資料(卡)查明有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 樂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二)完稅人員應列印查欠紀錄,無欠繳稅費時,即將原案簽存;若有欠稅費,應檢附 欠稅費明細表一式四聯,加蓋職名章及註記日期後,連同原案一併移稅務管理科 辦理參與分配。 (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執行查封拍賣案件,如已 取得欠稅繳款書送達回證,應一併移請辦理。 (四)稅務管理科收到參與分配案件時,應即審查有無依(二)規定填寫及核章,如經 查明無誤,應即檢附欠稅費明細表一併函請法院參與分配,並將副本連同欠稅費 明細表一聯,抄送土地所在分處。 (五)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定期拍賣通知時,應移請分處查明原參與分配之欠稅費有無 增減情形。如有增減者,分處應即函請法院更正,並敘明:如蒙分配,請以「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副本抄送稅務管理科;如無增減欠稅費或 罰鍰者,由分處自行存查。 (六)查封案件經拍定後,如發現欠稅費有異動者,分處函復法院扣繳土地增值稅時, 檢附欠稅費明細表,一併函請參與分配,並將欠稅費明細表一聯,連同副本抄送 土地所在分處及稅務管理科。 (七)分處及稅務管理科應將函請法院參與分配之副本核對,無誤後即將該副本依法院 執行案號裝訂保管。分處並應於電腦檔註記欠稅管理代號"Ζ",嗣後有變動亦同 ,未獲分配時,應取消註記。 (八)欠繳工程受益費函請法院參與分配時,應於函內敘明欠繳工程受益費額,請法院 於拍賣公告內註記。
  • 六、房屋移轉查欠作業如下: (一)分處承辦人員於收到契稅申報書時,應即核對契稅申報書上房屋稅籍編號、納稅 義務人(二人以上時應查明有無分單及填註分單號)無誤後,辦理房屋稅即予開 徵作業。 (二)承辦人員應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並於契稅申報書及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查 欠欄依實際情形勾選及註記下列項目並核章: □一般案件 截至 年六月底□有□無欠繳房屋稅(欠繳年期: )。 年 月至 年 月 □即予開徵房屋稅 元,尚未繳納。 □未即予開徵。 □法院拍賣案件 (查欠核章: ) 有欠稅者,應將房屋稅補發繳款書連同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一併送交納稅 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後,承辦人員應依據繳納收據管理代號調閱欠稅查詢畫面有 無銷號。如尚未銷號者,應在查欠紀錄內填註繳納稅額、日期及行庫名稱(金額 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並將繳納收據影印備查)並在契稅繳款書或契稅免稅證 明書上加蓋「截至 年 月止無欠繳房屋稅」戳記、職名章及註記日期後,送交 納稅義務人。 (四)查欠紀錄應併契稅申報書歸檔。 (五)法院拍賣之申報契稅案件,如原房屋所有權人有欠稅,應調閱徵課管理作業系統 之欠稅中文(稅籍)檔異動畫面並以原管理代號新增原所有權人之中文姓名、地 址資料,以利查欠補單作業。
  • 七、工程受益費查欠作業如下: (一)一般土地及其改良物移轉案件(繼承、徵收除外): 1.釐正業務人員於收到土地現值申報書後,應先查明該筆土地有無課徵工程受益費 。如無課徵,則加蓋「本筆土地查無開徵工程受益費」;查有課徵時,應將「工 程名稱」及「底冊號碼」填入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工程受益費」欄,並加蓋 職名章後移完稅人員辦理查欠。 2.完稅人員應依據工程受益費底冊號碼,查明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列印查欠紀錄 ,並將結果填入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稅費繳納情形調查表」內,加蓋職名章 。 3.查有欠費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移轉土地欠繳工程受益費,買受人未出具「工程受益費徵課標的物移轉新業主 繳納承諾書」者,完稅人員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有 欠稅費」戳記,連同欠稅費繳款書交承辦人員送義務人繳納,義務人繳清稅費 後,完稅人員應依本要點二、(七)規定辦理。 (2)欠繳未到期工程受益費之土地部分移轉,買受人就其買受部分出具「工程受益 費徵課標的物移轉新業主繳納承諾書」者,完稅人員應通知承辦人員,就承諾 書上所記載之持分比例分單,並由完稅人員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上加蓋「截至 年 期止無欠繳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戳記,其餘未出 具承諾書之欠費,應即列印繳款書由承辦人員送達取證。 (3)欠費之土地已移轉過戶而為新業主再次移轉,雖該筆土地之原業主欠繳工程受 益費,如經查明買受人未出具承諾書者,應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上加蓋「截至 年 月 日本筆土地移轉義務人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戳記,並 將欠費繳款書交承辦人員向原欠費人送達取證,逾期未繳者,移送行政執行處 強制執行。 (二)納稅義務人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辦理查欠時,釐正業 務人員應將證明書影印依序編號,並將開徵「工程名稱」及「底冊號碼」註記於 證明書影本後由完稅人員辦理查欠。如有欠費應依上項有關規定認定,查無欠費 或欠費繳清後於不動產移轉證明書正本加蓋「截至 年 期止查無欠繳工程受益 費」戳記交還持有人,影本依序裝訂保管備查。
  • 八、完稅人員依據納稅義務人提供繳納收據正本辦理完稅時,事後應再調閱欠稅費查詢畫面 ,如繳納二十日後仍有欠稅費時應查閱劃解明細清單或向資訊室、繳納行庫查證。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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