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使本處各單位作業劃一,健全查欠工作,簡化查欠步驟,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買賣(贈與)土地移轉查欠作業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收件人員,應於收件當日,將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以下 簡稱:土地現值申報書)第3聯彙送完稅人員。 (二)完稅人員接到土地現值申報書第 3聯,除公有戶及公同共有土地外,應依據記載 之土地原所有權人IDN或BAN查詢,依下列方式辦理查欠作業: 1.查欠電腦資料顯示查無欠稅者,即列印查欠紀錄。 2.查欠電腦資料顯示有欠稅者,列印補發稅額繳款書(未經合法送達者,依決行 權責展延限繳日期)。 3.查欠電腦資料顯示查無此筆資料時,由完稅人員查閱稅籍編號辦理查欠。 4.無IDN、身分註記為*或公有戶,查閱稅籍編號依1.2.步驟辦理查欠作業。 5.申報移轉土地屬公同共有者,土地增值稅核稅人員應主動通知完稅人員依稅籍 編號或分單號辦理查欠。 (三)完稅人員應依工程受益費欠費列管清冊查明該筆土地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如無 列管者,則加蓋「本筆土地查無欠費」;查有欠費時,應將欠費填入土地現值申 報書第3聯「工程受益費」欄,並加蓋職名章。 (四)如發現漏課,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 3聯加註「補徵中」,將有關資料(含土地 地段地號、持分面積、稅籍編號)填註查欠回覆單(如歸戶他分處者傳真歸戶分 處)送地價稅承辦人員據以補徵稅額,並會稅務管理股登錄徵銷檔(歸戶他分處 者,歸戶分處補徵後應即傳真或通知土地所在分處)。 (五)完稅人員應將查欠結果填入或黏貼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 3聯下方「地價稅、田賦 及工程受益費繳納情形調查表」,並加蓋職名章,俟土地增值稅核定後,於土地 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土地稅費繳納情形」欄內,加蓋「另有欠稅費」「 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戳記,及職名章並註記日期;有 欠繳稅費者,應將補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於開 徵前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簽收,取具回執聯,即交稅務管理股建檔。 (六)依當事人申報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者,承辦 人員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 4聯查註憑以登錄勾選相關欄位,並於土地增值稅繳 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列印「另有贈與稅」字樣。 (七)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費後,完稅人員應依據繳納收據正本調閱欠稅費查詢畫面, 查明有無銷號。如尚未銷號者,應將繳納金額、日期及收款行庫名稱填入查欠紀 錄內(稅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並將繳納收據影印附案備查);並在土地增 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 」戳記、及職名章並註記日期,交還納稅義務人。 (八)9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依下列方式加蓋戳記及職名章: 1.在次年10月31日前移轉之案件,完稅人員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上加蓋「本筆土地持有期間截至 年 月 日尚無開徵地價稅免予查欠」戳記 。 2.在次年11月 1日至同月30日前移轉之案件,完稅人員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 免稅證書上加蓋「本筆土地持有期間截至 年10月31日尚無開徵地價稅免予查 欠」及提示年度繳清地價稅證明戳記。 (九)對於地價稅開徵期間(11月 1日至同月30日止)申報土地現值移轉案件,辦理查 欠作業時,如經查明無舊欠稅費,應蓋用「截至 年10月31日止無欠繳地價稅、 工程受益費」及提示當年度繳清地價稅證明戳記。 (十)土地現值申報書第3聯由完稅人員依規定保管,並列入移交。
- 三、徵收(收購)土地查欠作業如下: (一)完稅人員收到地政機關函送之徵收或收購土地補償地價清冊(以下簡稱:補償清 冊)後,應依二、(二)及(三)方式辦理查欠後,如發現有欠稅費,應列印稅 額繳款書,(含記存或追繳土地增值稅),並將欠稅資料填入補償清冊代扣稅費 欄內(全部補償清冊中代扣稅費欄位必需填寫金額不可留白,若無欠稅時請填「 0」或蓋「查無欠稅」章戳;工程受益費欠費部分,不予列入,另行送達取證) 。 (二)完稅人員應於全部補償清冊封底內頁註記「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字樣,並加蓋 職名章,以替代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2規定之免稅證明,並將上開清冊1份歸檔 存查,1份列管,2份連同欠稅費繳款書依清冊上次序整理後,函送稅務管理科於 發放補償費時代為扣繳,其餘應自收到日起15日內(徵收道路工程用地十日內) 送達地政機關。 (三)補償地價如不足抵扣欠稅時,應以徵收本筆土地之欠稅為優先抵扣;如需辦理分 單時,由完稅人員通報歸戶分處承辦人員於2日內辦理分單,代扣稅費均需小於 所領補償費,以供地政處存入「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開立 稅額繳款書送交完稅人員,由完稅人員依據承辦人員核算結果,更正補償清冊。 代扣稅費欄,如有更正或塗改時,應加蓋職名章。 (四)地價稅開徵與發放補償費期間重疊時,完稅人員於發價日之前3或4日(地政處於 發價前會發函檢附徵收土地預定發價日期表),僅就欠繳當期稅款查調徵銷檔, 如已繳納,則由完稅人員當日填寫工程用地補償地價清冊更正通知單,並加蓋職 名章後,儘速以交換公文方式送稅務管理科,以憑更正清冊及送交地政處供其先 行重核發放補償費金額及領款收據之用。 (五)工程受益費欠費由稅務管理科於發放補償費時勸繳。 (六)查欠紀錄交完稅人員併案歸檔。
- 四、繼承土地、房屋查欠作業如下: (一)第一筆土地所在分處收件人員收到國稅單位等函送「地方稅查欠清單」等(以下 簡稱:查欠清單)後,即交完稅人員依二、(二)及(三)方式辦理查欠,並列 印查欠紀錄並加蓋職名章,以備繼承人辦理完稅。如有欠稅同時列印稅額繳款書 催繳。房屋部分比照土地方式辦理。 (二)完稅人員辦理查欠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與被繼承人名義不符時,應將納稅義務 人填入「查欠清單」內,並註明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如無法確認時,向地政機關 查明,或函請繼承人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再依二、(二)及(三 )方式辦理查欠。 (三)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持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分處查欠時,比照本作業要點 二、(八)(九)及四、(一)辦理。 如查無欠稅時,由完稅人員在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一、臺北市土地、 房屋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二、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 請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 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 率課徵,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戳記、職名章及註記日期後交還納稅義務人或代理 人。 如有欠稅時,應俟繳清欠稅後,在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前述之完稅戳記、職 名章及註記日期後,交還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尚未銷號者,應將繳納稅額、日期及行 庫名稱填入查欠紀錄內,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影印繳納收據備查)。 「查欠紀錄」附貼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後,由完稅人員依規定裝訂保管並列 入移交。
- 五、參與民事執行案件分配查欠作業如下: (一)分處於收到地政事務所函復法院或其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囑託查禁 債務人不動產,辦妥禁止土地及建物移轉或設定登記副本時,除保全程序案件外 ,應依二、(二)及(三)方式查明有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房屋稅、使 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二)完稅人員應列印查欠紀錄,無欠繳稅費時,即將原案簽存;若有欠稅費,應檢附 欠稅費明細表一式 2聯,加蓋職名章及註記日期後,函請執行單位准予參與分配 。 (三)分處收到執行單位定期拍賣通知時,應查明原參與分配之欠稅費有無增減情形。 如有增減者,應即函請執行單位更正,並敘明:如蒙分配,請匯付至本處名義台 北銀行公庫部帳號,如無增減欠稅費或罰鍰者,由分處自行存查。 (四)查封案件經拍定後,如發現欠稅費有異動者,分處函復執行單位扣繳土地增值稅 時,檢附欠稅費明細表,一併函請參與分配。 (五)分處應將函請執行單位參與分配之副本核對,無誤後即將該副本依執行單位執行 案號裝訂保管。分處並應於電腦檔註記欠稅管理代號"Ζ",嗣後有變動亦同,未 獲分配時,應取消註記。 (六)欠繳工程受益費函請執行單位參與分配時,應於函內敘明欠繳工程受益費額,請 執行單位於拍賣公告內註記。
- 六、房屋移轉查欠作業如下: (一)分處承辦人員於收到契稅申報書時,應即核對契稅申報書上房屋稅籍編號、納稅 義務人( 2人以上時應查明有無分單及填註分單號)無誤後,辦理房屋稅即予開 徵作業。 (二)承辦人員應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並於契稅申報書及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查 欠欄依實際情形勾選及註記下列項目並核章: □一般案件截至 年 6月底□有□無欠繳房屋稅(欠繳年期: )。 年 月至 年 月□開徵房屋稅 元,尚未繳納。 □未即予開徵。 □法院拍賣案件 (查欠核章: ) 有欠稅者,應將房屋稅補發繳款書連同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一併送交納稅 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後,承辦人員應依據繳納收據管理代號調閱欠稅查詢畫面有 無銷號。如尚未銷號者,應在查欠紀錄內填註繳納稅額、日期及行庫名稱(金額 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並將繳納收據影印備查)並在契稅繳款書或契稅免稅證 明書上加蓋「截至 年 月止無欠繳房屋稅」戳記、職名章及註記日期後,送交 納稅義務人。 (四)查欠紀錄應併契稅申報書歸檔。 (五)法院拍賣之申報契稅案件,如原房屋所有權人有欠稅,應調閱徵課管理作業系統 之欠稅中文(稅籍)檔異動畫面並以原管理代號新增原所有權人之中文姓名、地 址資料,以利查欠補單作業。
- 七、納稅義務人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辦理工程受益費查欠時,完 稅人員應將證明書影印依序編號並依據工程受益費欠費列管清冊辦理查欠。如有欠費應 依有關規定認定,查無欠費或欠費繳清後由完稅人員於不動產移轉證明書正本加蓋「截 至 年 期止查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戳記交還持有人,影本依序裝訂保管備查。
- 八、完稅人員依據納稅義務人提供繳納收據正本辦理完稅時,事後應再調閱欠稅費查詢畫面 ,如繳納20日後仍有欠稅費時應查閱劃解明細清單或向資訊室、繳納行庫查證。
-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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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0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欠完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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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7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3)北市稽管甲字第09390479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欠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欠完稅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