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所稱小額退稅係指退稅金額在壹仟元以下退稅案件。
- 二、為簡化作業程序,加強便民服務,小額退稅案件一律隨到隨辦,並以現金退還。
- 三、退稅案件由車輛所有人提出申請,經承辦人審查屬實,即繕寫退稅核定後,隨即繕造退 稅清冊,由申請人在該清冊蓋章,當場還現金。
- 四、退稅所需運轉金由退稅專戶預先撥存辦單位所設郵政劃撥帳戶第五三0六九六號,每次 預借金額以壹拾伍萬元為限。
- 五、主辦單位每月結報一次,退稅清冊分送會計室記帳及第四科統計劃退,劃退稅款存入前 條所列帳戶。
- 六、每月結報後之退稅申請書及清冊乙份合訂裝冊加簽送本處總收文掛號歸檔,永久保存以 備查核。
- 七、查補充規定報請財政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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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79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79)北市稽管丙字第14928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