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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2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工乙字第89014592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配合娛樂稅代徵人使用電子計算機及自動售票機出售娛樂票,特依娛樂稅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娛樂票券印製: (一)電子計算機及自動售票機使用之娛樂票券由本處統一印製,按照工本費發售各娛 樂業或其委託代售票券之業者使用。 (二)電子計算機及自動售票機娛樂票券格式得由業者設計,但必須列印票號、演出時 間、地點、場次、價格、座位號碼、票種(全票、優待票、學生票)、活動名稱 、主辦單位等欄及「內含代徵娛樂稅」字樣,上列諸欄除票號及「內含代徵娛樂 稅」字樣應先套印外,可於售票時以電子計算機或自動售票機打入。票號由本處 編列。
  • 三、納稅保證: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第十條及臺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十條規定 ,於演出十日前向本處申請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 前項納稅保證,得由使用電子計算機或自動售票機代售娛樂票券之業者,以連帶保證人 名義預繳相當數額之保證金,或依稅捐稽法第十一條之一所稱擔保品辦理之。其代售票 券之主辦單位有數人時,並得依申請先後次序,循環使用提供擔保,若有不足隨時補足 。
  • 四、娛樂票券驗印: (一)電子計算機使用之娛樂票券一律於存根聯及入場聯騎縫處套印本處單照專用章。 (二)自動售票機使用之娛樂票券於入場聯上套印本處單照專用章。 (三)供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使用者,免再依娛樂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人工驗印。
  • 五、申報: 電子計算機及自動售票機應產生日報表、座位銷號表及月報表,由主辦單位依娛樂稅法 規定期限申報。
  • 六、稅款繳納: (一)主辦單位應依娛樂稅法第九條規定期限繳納娛樂稅。 (二)預售娛樂票券部分應依臺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七條規定,以售票日所屬月份依 前項規定期限繳納娛樂稅。 (三)預售票持票人,如未能按指定日期、堤次到場觀賞申請退票時,業者應檢具收回 之票券加蓋「退票」印戳,報請於當月應納稅款中扣抵。
  • 七、票券印製之監督管理: 為管理起見,票券印製時印刷廠須通知本處派員監印,印成之票券及本處單照專用章模 版送交本處保管。
  • 八、票券訂印、申領: 業者訂印娛樂票須填具「娛樂票券訂印單」向本處申請並同時繳納工本費。 業者領用票券須填具「票券請領單」列明現存、請領數量及起訖號碼向本處業務科領取 。
  •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娛樂稅法及臺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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