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革新稅政,加強為民服務,特依行政院訂頒「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暨臺 北市政府訂頒「臺北市政府員工自行研究要點」、「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及規劃作業要 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研究發展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年度計畫研究。 (二)員工平時研究。 (三)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
- 三、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改進賦稅制度、稽徵技術、稽徵程序及防止逃漏之研究事項。 (二)改進稅務行政管理及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事項。 (三)稅務工作民意調查分析事項。 (四)稅務資訊系統之規劃事項。 (五)稅務宣導、教育、為民服務事項。 (六)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七)交辦之研究事項。 (八)其他有關稅務工作研究發展事項。
- 四、為審查研究報告,得設「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其成員由處長指派主管以上人員七至九 人擔任,並設召集人一人,由處長就委員中指派;幹事一人,由機會稅科科長或主辦股 長擔任;助理幹事一人,由經辦該項業務人員擔任。
- 五、各單位提報研究計畫應按左列方式辦理: (一)年度計畫研究: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將次二年度預定研究發展計畫項目提報研究發 展審查小組審查,經核定後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二)員工平時研究:得於年度中隨時就亟待解決之問題或應行改進事項,於每年五月 底前將當年度平時研究計畫項目提報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審查。 (三)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及規劃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 六、機會稅科應於年度開始前,簽請排定指導審查委員,並事前將研究報告資料分送各委員 審查後再編列議程,訂定會期,提會審議。
- 七、各項研究計畫應預定研究進度,並依左列規定時間將研究報告提送機會稅科: (一)年度計畫研究:按計畫進度。 (二)員工平時研究:每年九月底前。 (三)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按計畫進度。
- 八、研究報告按左列順序編訂,送機會稅科辦理評審事宜: (一)封面(如附件一) 。 (二)提要表(如附件二) 。 (三)目錄(如附件三) 。 (四)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左列五部分: 1.前言: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有關資料來源、文獻探討、研究範圍、研究方法 等。 2.現況說明:就現行稽徵實務、作業方式等及相關規定詳加論述;引述法令應先 查明現況仍否適用。 3.檢討與分析:列舉具體可行辦法或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對於所運用資料之來源 ,應詳細註明作者及資料出處。 4.建議與結論:詳述可行性、處理方法、處步驟及由何機關採行等。 5.附件。
- 九、指導審查委員應於審閱研究報告後,提出評審表(如附件四),俾提會審查。對重大問 題、專門技術或涉及二個機關共同業務之研究報告,得邀集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會商審 查。委員審查案件,除本機關人員外,得支給審查費。
- 十、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審查研究報告時,指導審查委員應說明審查意見及評分,必要時得通 知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 十一、提經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審查之研究報告,除內容有欠具體,決議退回原研究人員補充 另行審議外,經審查認定其建議改進事項,具體可行有參考價值者,機會稅科應依左 列方式處理: (一)依規定時限報上級單位核示。 (二)屬本機關權責者,簽請核定後試辦或施行。 (三)非本機關權責者,報請上級或函請有關單位參採。 (四)留供參考。
- 十二、由本機關試辦或施行之研究建議方案,應由主管該項業務之單位,訂定實施計畫,其 所需經費,在各該業務單位業務費項下支應。由機會稅科查證工作進度。
- 十三、研究報告之評分如左: (一)主題占百分之十五: 1.對於行政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本處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占百分之二十: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占百分之三十: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二十五: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及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明晰。 4.文字通暢。
- 十四、評定等級: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總分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佳作:總分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經行政院、臺北市政府審定佳作獎以上者,得依本處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現定加 分。
- 十五、計畫研究報告經評定等級,除保留者外,研究人員利用下班時間撰寫研究報告,得核 實報支加班費。
- 十六、凡經核定之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均應如期提出研究報告,除因情況特殊有正當理由, 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經簽奉核准展延期限或由員工平時研究項目遞補或停止繼續研 究外,得審酌延誤情形予以議處。
- 十七、本注意事項所需各項經費,在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八、本注意事項經報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12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研究發展實施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14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89)北市稽機甲字第89118605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