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革新稅政,加強為民服務,特依行政院訂頒「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暨臺 北市政府訂頒「臺北市政府員工自行研究要點」、「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及規劃作業要 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研究發展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年度計畫研究。 (二)員工平時研究。 (三)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
- 三、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改進賦稅制度、稽徵技術、稽徵程序及防止逃漏之研究事項。 (二)改進稅務行政管理及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事項。 (三)稅務工作民意調查分析事項。 (四)稅務資訊系統之規劃事項。 (五)稅務宣導、教育、為民服務事項。 (六)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七)交辦之研究事項。 (八)其他有關稅務工作研究發展事項。
- 四、為審查研究報告,得設「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其成員由處長指派主管以上人員七至九 人擔任,由處長就委員中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幹事一人,由主辦科室主管擔任;助理幹 事一人,由經辦該項業務人員擔任。
- 五、各單位提報研究計畫應按左列方式辦理: (一)年度計畫研究: 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將次二年度預定研究發展計畫項目提報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審查 ,經核定後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二)員工平時研究: 得於年度中隨時就亟待解決之問題或應行改進事項,於每年五月底前將當年度平 時研究計畫項目提報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審查。 (三)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 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及規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六、主辦科室應於年度開始前,簽請排定指導審查委員,並事前將研究報告資料分送各委員 審查後再編列議程,訂定會期,提會審議。
- 七、各項研究計畫應預定研究進度,並依左列規定時間將研究報告提送主辦科室: (一)年度計畫研究:按計畫進度。 (二)員工平時研究:每年九月底前。 (三)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按計畫進度。
- 八、研究報告按左列順序編訂,送主辦科室辦理評審事宜: (一)封面(如附件一)。 (二)提要表(如附件二)。 (三)目錄(如附件三)。 (四)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左列五部分: 1.前言: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有關資料來源、文獻探討、研究範圍、研究方法 等。 2.現況說明:就現行稽徵實務、作業方式等及相關規定詳加論述;引述法令應先 查明現況仍否適用。 3.檢討與分析:列舉具體可行辦法或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對於所運用資料之來源 ,應詳細註明作者及資料 出處。 4.建議與結論:詳述可行性、處理方法、處理步驟及由何機關採行等。 5.附件。
- 九、指導審查委員應於審閱研究報告後,提出評審表(如附件四),俾提會審查。對重大問 題、專門技術或涉及二個機關共同業務之研究報告,得邀集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會商審 查。委員審查案件,除本機關人員外,得支給審查費。
- 十、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審查研究報告時,指導審查委員應說明審查意見及評分,必要時得通 知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 十一、提經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審查之研究報告,除內容有欠具體,決議退回原研究人員補充 另行審議外,經審查認定其建議改進事項,具體可行有參考價值者,主辦科室應依左 列方式處理: (一)依規定時限報上級單位核示。 (二)屬本機關權責者,簽請核定後試辦或施行。 (三)非本機關權責者,報請上級或函請有關單位參採。 (四)留供參考。
- 十二、由本機關試辦或施行之研究建議方案,應由主管該項業務之單位,訂定實施計畫,其 所需經費,在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由主辦科室查證工作進度。
- 十三、研究報告之評分如左: (一)主題占百分之十五: 1.對於行政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本處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占百分之二十: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占百分之三十: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二十五: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及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明晰。 4.文字通暢。
- 十四、評定等級: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總分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佳作:總分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經行政院、臺北市政府審定佳作獎以上者,得依本處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加 分。
- 十五、研究報告經權責機關評列甲等以上者研究人員予以記功,佳作以上者予以嘉獎,兩人 以上共同研究,每人之獎度酌予調整。但已獲頒發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
- 十六、凡經核定之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均應如期提出研究報告,除因情況特殊有正當理由, 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經簽奉核准展延期限或由員工平時研究項目遞補或停止繼續研 究外,得審酌延誤情形予以議處。
- 十七、本注意事項所需各項經費,在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八、本注意事項經報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報告書採橫式A4大小印刷 ※編號係指本府核定實施計畫之研究項目編號※ 報告書採橫式A4大小印刷
編號: 臺北市政府 年度計畫研究報告 (研究報告名稱) 研究機關: 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員工平時自行研究報告 (研究報告名稱) 姓 名: 服務機關: 註:建議參採機關欄,請研究者就每一建議事項填註參 採機關。 附件三: 研究報告名稱 目錄 壹、前言……………………………………………………………………………………… 1 一、 ……………………………………………………………………………………… (一)………………………………………………………………………………………… 1、………………………………………………………………………………………… (1)……………………………………………………………………………………… A、…………………………………………………………………………………… a、………………………………………………………………………………… 貳、現況說明………………………………………………………………………………… 參、檢討與分析……………………………………………………………………………… 肆、建議與結論……………………………………………………………………………… 伍、附件……………………………………………………………………………………… 附件四:臺北市政府 年度計畫研究報告提要表 填表人: 電話: 填表日期: 研究項目 研究單位 及 人 員 研究期間 報 告 內 容 摘 要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參 採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年度計畫研究報告評審表 研究 項目 研究單位 及 人 員 評審 委員 送審日期 年 月 日 審竣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配 分 得 分 評 審 意 見 1主題 一五% 2研究方法 二0% 3研究結論 三0% 4建議事項 二五% 5內容結構 及文字修 辭 一0% 總 分 一00% 審 查 及 處 理 意 見 ︵ 總 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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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2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研究發展實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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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94)北市財秘字第09432946900號函發布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