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稽管甲字第8802804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壹、依據 一、財政部82.11.2 台財稅第八二0八二二六九二號函修訂「轉帳納稅服務作業要點」。 二、財政部82.11.2 台財稅第八二0八二二六九二號函修訂「郵政劃撥稅款作業要點」。 三、財政部87.2.12 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八二五八號函修訂「地方稅轉帳納稅媒體作業細 部作業要點」。
  • 貳、適用定期開徵之稅目 一、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三、查定課徵營業稅。 四、使用牌照稅。
  • 參、開戶手續: 一、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委託 代繳臺北市及外埠之應納稅款。 二、查定課徵營業人以其營利事業或合夥、獨資負責人之存款帳戶委託代繳查定課徵之營 業稅,獨資之營業人亦得以其負責人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 三、上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銀行、信 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郵政機構係指各地郵局之儲金業務;存款帳戶係指金融機構 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及郵政機構之劃撥儲金、存簿 儲金帳戶。 四、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各金融機構、郵政機構、本處及分處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手續 ,另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 人資料寄回。
  • 肆、收件及建檔 一、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收受存款人「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終止委託代繳稅款 約定書」,經核對存款人帳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無誤後,將約定書乙份連同最近 一期之繳款書收據影本乙份,並填載登記表送稅務管理科辦理,另一份自留存查。 二、分處收受「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終止委託代繳稅款約定書」應於每月月底 前,將約定書二份連同最近一期之繳款書收據影本乙份並填載登記表送財產稅科或稅 務管理科辦理。 三、財產稅科、稅務管理科亦可收受辦理(檢附相同文件)。 四、分處收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約定事項,涉及外縣市或財產稅科、稅務管理 科者,該分處於每月月底前影印該約定書一份逕函送有關機關或財產稅科、稅務管理 科辦理。 五、房屋稅、地價稅、查定課徵營業稅部分,由稅務管理科建檔。建檔時發現「委託轉帳 代繳稅款約定書」存款人帳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不全者,應以電話查詢或郵 寄退還補正。 六、使用牌照稅部分,由財產稅科負責建檔。 七、「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上之管理代號及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稅籍 主檔不符者,稅務管理科應移請分處查對更正後再建檔;財產稅科建檔部分,由該科 自行核對更正。
  • 伍、列印徵收底冊、錄製磁帶及列印繳款書 一、資訊室於各稅開徵前一個月,應將轉帳納稅檔與稅籍主檔勾稽,應先產出轉帳納稅戶 異常清單送稅務管理科轉各分處業務單位,依下列方式核對更正,並於三日內轉交分 處管理單位更檔,但使用牌照稅送財產稅科(牌照稅股)核對更檔。 (一)所有權已移轉者,應將移轉日期註記於清單上並加蓋職名章。 (二)稅籍主檔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轉帳納稅檔不符或其他異常者,應 調閱相關資料核對,如屬稅籍主檔錯誤應即辦理更檔,其餘將正確資料填於清 單上加蓋職名章。 二、外包廠商於列印徵收底冊時,應另按稅籍編號列印轉帳納稅戶徵收底冊兩份,一份送 各分處,一份送稅務管理科備查,並列印轉帳繳納通知,包含稅目、稅額、課稅標的 及扣繳日期,由郵局寄送納稅義務人。 三、對於郵政機構及納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連線作業之金融機構轉帳納稅戶部分,資 訊室應按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別分別錄製轉帳納稅戶應納稅額磁帶及列印轉帳納稅戶 統計表,於稅款繳納截止日期前十日,分送郵局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提兌。 四、未納入連線作業之金融機構代繳戶部分,由資訊室列印繳款書、轉帳納稅代繳清單送 稅務管理科,於稅款繳納截止日期前十日,送承轉金融機構辦理。
  • 陸、資訊室應於稅款劃解後十日內就轉帳納稅部分辦理銷號,並將完稅資料交外包廠商列印 轉帳繳納證明,由郵局寄送投遞納稅義務人;轉帳納稅戶如未收到轉帳繳納證明,請逕 洽各分處或財產稅科牌照稅股申請補發。
  • 柒、對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因納稅義務人存款不足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轉帳之案件,屬媒 體作業部分,資訊室應列印無法提兌清單及繳款書於七日內送稅務管理科轉分處送達取 證;非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連線部分(人工作業)則依各行庫退還之繳款書轉送所轄 分處,另行送達取證。
  • 捌、凡累計各稅連續三次存款不足者,由資訊室產出轉帳納稅戶異常清單(稅籍異動或納稅 義務人已變更者除外),得免經存款人同意,逕行撤銷代繳之約定。
  • 玖、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前二個月申請。
  • 拾、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