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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2)北市稽管甲字第0929088350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點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轉帳納稅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轉帳納稅作業要點)
  • 一、為使本處轉帳納稅作業劃一,簡化作業程序,提高稽徵效率,訂定本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
  • 三、開戶手續: (一)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 委託代繳臺北市及外縣市之應納稅款。 (二)本要點所稱金融機構係指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銀 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郵政機構係指各地郵局之儲金業務;存款帳戶 係指金融機構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及郵政機構 之劃撥儲金、存簿儲金帳戶。 (三)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各金融機構、郵政機構、本處及分處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 手續,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 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寄回。
  • 四、收件及建檔: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收受存款人「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 或「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經核對存款人帳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無誤後,將約定書乙份連同最近一期之繳款書收據影本乙份,送稅務管理 科填寫「受理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登記表2份送分處辦理,另1份自留 存查。
  • 五、分處收受「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 或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寫 相關之「受理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登記表 2份,如屬使用牌照稅者, 送機會稅科(牌照稅股)辦理,如屬分處所轄地價稅、房屋稅者逕行辦理,如屬其他分 處者逕送所轄分處辦理」,涉及外縣市者,影印該約定書函送有關機關辦理。
  • 六、地價稅、房屋稅部分,由分處建(更)檔;使用牌照稅部分,由機會稅科(牌照稅股) 負責建(更)檔。
  • 七、建檔時發現「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存款人帳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資料不全者,應以電話查詢或郵寄退還補正。
  • 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上之管理代號及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稅籍主檔不符者,請分處核對更正後再建檔;機會稅科(牌照 稅股)建檔部分,由該科自行核對更正。
  • 九、金融機構、郵政機構或納稅義務人電話查詢有關存戶資料異動時,請洽分處、機會稅科 (牌照稅股)辦理,受理人員應填寫轉帳納稅電話服務登記簿,並逕行查對更正轉帳納 稅帳戶資料。
  • 十、列印徵收底冊、錄製磁帶及列印繳款書:資訊室於各稅開徵前 1個月,應將轉帳納稅檔 與稅籍主檔勾稽,應先產出轉帳納稅戶異常清單送稅務管理科轉各分處業務單位,依下 列方式核對更正,並於 3日內轉交分處管理單位更檔,使用牌照稅送機會稅科(牌照稅 股)核對更檔。 (一)所有權已移轉者,應將移轉日期註記於清單上並加蓋職名章。稅籍主檔納稅義務 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轉帳納稅檔不符或其他異常者,應 調閱相關資料核對,如屬稅籍主檔錯誤應即辦理更檔,其餘將正確資料填於清單 上加蓋職名章。 (二)列印徵收底冊時,應另按稅籍編號列印轉帳納稅戶徵收底冊送各分處,另使用牌 照稅部分,逕送機會稅科備查,並列印轉帳繳納通知,包含稅目、稅額、課稅標 的、扣繳日期及轉帳機構別,由郵局寄送納稅義務人。 (三)對於郵政機構及納入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連線作業之金融機構轉帳納稅戶部分, 資訊室應按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別分別錄製轉帳納稅戶應納稅額磁帶及列印轉帳 納稅戶清冊,於稅款繳納截止日期前10日,分送郵政儲金匯業局及承辦之金融輔 助業者辦理提兌。 (四)未納入連線作業之金融機構代繳戶部分,由資訊室列印繳款書、轉帳代繳清冊送 稅務管理科、機會稅科(牌照稅股),於稅款繳納截止日期前10日,送承轉金融 機構辦理。
  • 十一、資訊室應於稅款劃解後10日內就兌領部分辦理銷號,並於銷號後七日內列印轉帳繳納 證明,由郵局寄送納稅義務人;轉帳納稅戶如未收到轉帳繳納證明,逕由各分處或機 會稅科(牌照稅股)補發。
  • 十二、對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因納稅義務人存款不足或其他原因無法提兌轉帳之案件,屬 媒體作業部分,資訊室應列印轉帳無法提兌清單及繳款書於 7日內送機會稅科(牌照 稅股)、稅務管理科轉分處送達取證;非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連線作業之金融機構連 線部分(人工作業)則依各行庫退還之繳款書轉送所轄分處,另行送達取證,合併之 金融機構資訊室將合併資訊送稅務管理科轉分處查正。
  • 十三、凡累計各稅連續 3次存款不足者,由資訊室產出轉帳納稅異常清單(稅籍異動或納稅 義務人已變更者除外),得免經存款人同意,逕行撤銷代繳之約定。
  • 十四、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前2個月申請。
  • 十五、本作業要點,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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