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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稽管甲字第8802770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壹、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及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 貳、受理對象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 參、申請應備文件: 一、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案件。 (一)申請查調個人財產: 1.本人。 (1)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限制行為能力人查詢本人財產資料時,得由其簽章;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 查詢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3)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章)。 2.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 (4)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章)。 3.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3)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查調全戶財產: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授權書(可共同書立)。 4.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章)。 二、一般案件: (一)人民申請案件: 參照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案件所具備文件辦理。 (二)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應備申請函,並於函內敘明申請理由。
  • 肆、受理申請單位: 一、本處及分處多功能服務櫃台。 二、本處稅務管理科。 三、各分處業務單位。
  • 伍、作業程序: 一、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案件: (一)辦理多功能服務櫃台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作業,由服務櫃台人員受理申請(當場 查核相關證明文件)並予以登記後立即查詢,並將查得資料加蓋多功能服務台證 明章交申請人,且於當日作業結束後,彙總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申請單(以下簡 稱查詢申請單)於次日陳判備查。 (二)內部稽核: 1.依規定時間每星期列印〔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一式二份,交查詢單位之 查核人員進行核驗。 2.查核人員應將原查詢申請單與〔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一式二份逐一核對 ,將查對情形註記於紀錄表備考欄,並簽章註記日期,一份與查詢申請單按月 裝訂成冊送回電作單位(資訊室)另一份連同查詢申請單裝訂成冊每半年歸檔 並保留三年。 二、一般案件: (一)人民申請案件: 1.分處受理一般人民申請案件,須調閱全國財產資料時,依一般公文處理程序, 交由承辦人審核無誤後,依規定填寫查詢申請單一式二聯加註收文號碼,陳請 主管核章後,移請業務單位查調人員辦理查調。稅務管理科由指定之專人辦理 。 2.負責查調財產人員應依據查詢申請單調閱全國財產總歸戶檔及列印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移還承辦人。 3.承辦人收到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後,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密外, 應將查詢申請單第二聯抽出裝訂成冊備查(查詢申請單第一聯與申請函歸檔) ,密封歸戶財產資料查詢清單依申請人指定地址以掛號函件寄送。 (二)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來函查調全國財產資料,比照人民申請案件作業程序辦理,應將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密封後以密件函復,並提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密。 (三)內部稽核: 1.依規定時間每星期列印〔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一式二份,交查詢單位之 查核人員進行核驗。 2.查核人員應將原查詢申請單第二聯與〔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一式二份逐 一核對,將查對情形註記於紀錄表備考欄,查核無誤後,簽章註記日期,並將 一份〔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按月裝訂成冊送回電作單位(資訊室),另 一份連同查詢申請單第二聯裝訂成冊每半年歸檔並保留三年。
  • 陸、各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查詢申請單及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並依規定列入移交 ,保留期滿依規定銷燬。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如發現洩密情事,應立即報請處理。
  • 柒、稅務管理科及各分處因其他原因須調閱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時,其處理程序比照一般案 件方式辦理。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無保存必要時,應隨時簽准銷燬。
  • 捌、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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