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及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 貳、受理對象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 參、申請應備文件: 一、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案件。 (一) 申請查調個人財產: 1.本人。 (1)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查驗即還) 。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查詢本人財產資料時,得由其簽章;如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查詢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3) 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 (授權) 書 (簽名或蓋章 ) 。 2.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 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查驗即還) (2) 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3) 授權書。 (4) 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 (授權) 書 (簽名或蓋章 ) 。 3.繼承人: (1) 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查驗即還) 。 (2)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3) 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 (授權) 書 (簽名或蓋章 ) 。 (二) 申請查調全戶財產: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查驗即還) 。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授權書 (可共同書立) 。 4.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 (授權) 書 (簽名或蓋章) 。 二、一般案件: (一) 人民申請案件: 參照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案件所具備文件辦理。 (二) 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應備申請函,並於函內敘明申請理由。
- 肆、受理申請單位: 一、本處及分處多功能服務櫃台。 二、本處稅務管理科。 三、各分處業務單位。
- 伍、作業程序: 一、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案件: (一) 辦理多功能服務櫃台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作業,由服務櫃台人員受 理申請 (當場查核相關證明文件) 並予以登記後立即查詢,並將查 得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加蓋多功能服務台證明章交申請人,且於當日 作業結束後,彙總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申請單 (以下簡稱查詢申請 單) 於次日陳判備查。 (二) 內部稽核: 1.依規定時間每星期列印「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 式 2 份,交查詢單位之查核人員進行核驗。 2.查核人員應將原查詢申請單與「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 式 2 份逐一核對,將查對情形註記於紀錄表備考欄,並簽章註 記日期,1 份與查詢申請單按月裝訂成冊送回電作單位 (資訊室 ) 另 1 份連同查詢申請單裝訂成冊每半年歸檔並保留 3 年。 二、一般案件: (一) 人民申請案件: 1.分處受理一般人民申請案件,須調閱全國財產資料時,依一般公 文處理程序,交由承辦人審核無誤後,依規定填寫查詢申請單 1 式 2 聯加註收文號碼,陳請主管核章後,移請業務單位查詢人 員辦理查調。稅務管理科由指定之專人辦理。 2.負責查調財產人員應依據查詢申請單調閱全國財產總歸戶檔及列 印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移還承辦人。 3.承辦人收到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後,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 定保密外,應將查詢申請單第 2 聯抽出裝訂成冊備查 (查詢申 請單第 1 聯與申請函歸檔) ,密封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依申請人 指定地址以掛號函件寄送。 (二) 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來函查調全國財產資料,比照人民申請案件作業程序辦理 ,應將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密封後以密件函復,並提示應依稅捐稽徵 法第 33 條規定保密。 (三) 內部稽核: 1.依規定時間每星期列印「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 式 2 份,交查詢單位之查核人員進行核驗。 2.查核人員應將原查詢申請單第 2 聯與「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 表」 1 式 2 份逐一核對,將查對情形註記於紀錄表備考欄, 查核無誤後,簽章註記日期,並將 1 份「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 錄表」按月裝訂成冊送回電作單位 (資訊室) ,另 1 份連同查 詢申請單第 2 聯裝訂成冊每半年歸檔並保留 3 年。
- 陸、各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查詢申請單及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並依規定列入移交,保留期滿依規定銷燬。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如 發現洩密情事,應立即報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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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4)北市稽管丙字第09461846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