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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4)北市稽管甲字第094623852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為加強執行(債權)憑證之管理,確保稅收,特訂定本要點。
  • 二、使用牌照稅及其罰鍰之執行(債權)憑證由機會稅科管理,其餘各稅及罰鍰案件之執行 (債權)憑證由分處管理;分處及機會稅科應指定執行(債權)憑證管理人員(以下簡 稱管理人員)負責辦理。
  • 三、分處及機會稅科收到執行(債權)憑證後,由登記桌人員按照一般公文處理程序,交管 理人員辦理。
  • 四、管理人員收到執行(債權)憑證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檢查憑證內各欄記載有無與事實不符,如有不符,即函請行政執行處更正。 (二)登錄「欠稅管理註記異動檔」。 (三)檢附已登錄註記之畫面,連同憑證影本乙份,附案陳核後歸檔存查;正本抽出按 稅目別,依收件先後順序賦編流水號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 五、執行(債權)憑證應定期於每年6月及12月全面清理,其清理方式如次: (一)資訊室依據案件管制檔內紀錄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交查全 國財產歸戶檔,列印交查成果清冊1式2份,送原移送執行單位。 (二)交查成果清冊內未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管理人員應 會業務單位查註欠稅人(受處分人)統一編號(並建入電腦檔)、現址及財產或 營業資料。 (三)凡查有可供執行財產(含提供擔保之擔保品)或營業資料者,管理人員應即會稅 務管理單位列印移送書,連同財產清單、營業、所得資料及執行(債權)憑證移 請行政執行處再執行,並於移送書上加蓋「已發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戳記 。 (四)欠稅(罰鍰)經依破產、清算等程序參與分配未獲清償及逾徵收期間者,應依規 定會業務單位辦理註銷,並於執行(債權)憑證上簽註結案及登錄「欠稅管理註 記異動檔」。
  • 六、資訊室應於每月10日前列印執行(債權)憑證清冊,送交各業務單位核對上月核發之執 行(債權憑證案件有無未建檔情形,如有遺漏應即補正並列管)。
  • 七、管理人員應按月清查執行(債權)憑證,其已逾徵收期間者,應即會業務單位填寫更正 核定單並註記欠稅管理註記「9」於電腦檔。
  • 八、已簽註結案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另行抽出裝訂成冊歸檔,保存3年。
  • 九、資訊室應於每月15日前產出上月之「執行(債權)憑證清理成果統計表」 2份送稅務管 理科,稅務管理科1份自存保管,1份送各業務單位。營理人員應將每次清理相關資料裝 訂成冊,併同查對陳核後之「執行(債權)憑證清理成果統計表」備供查核及列入交代 。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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