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達成土地增值稅查徵自動化,維護原地價檔資料之正確完整,訂定本要點。
- 二、資訊室於土地現值申報案查定核稅後二個月,將現值申報資料檔轉入原地價檔,並按地 段別產出土地增值稅原地價檔異動正確及錯誤清單,送分處業務單位核對。
- 三、申請註銷或依法逕行註銷之案件,除於土地增值稅電子作業複核更正系統處理外,該現 值申報案資料檔如已轉入原地價檔者,承辦人員應一併填寫土地增值稅原規定地價或前 次移轉現值資料更正通報單,送原地價檔維護人員辦理更正原地價檔後於通報單註記登 錄日期、加蓋登錄人員職名章,按月列印土地增值稅原地價檔校對清單裝冊編號列管備 查,並列入移交;申請更正案件影響原地價檔者亦同。
- 四、原地價檔維護人員於厘正人員通報地政機關移送之土地重測、重劃、分割、合併、分算 、塗銷恢復所有權、更名、繼承、配偶相互贈與、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等非申報移轉現 值案件之地籍異動審核清單、土地重劃改算地價表、土地合併、分割後分算地價表時, 應查核厘正原地價檔資料,並於註記欄項登錄註記代號「5」;涉有公告土地現值更正 、分算、改算者,另應厘正公告土地現值檔,並於非申報移轉現值案件之地籍異動審核 清單及分算、改算地價表加蓋職名章後,移還厘正人員按月裝冊編號列管備查。
- 五、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為免移轉第三人時誤用前次移轉現值,厘正人員於查欠人員移送 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填註歸戶號碼等查欠資料時,應於土地卡註記「配偶相互 贈與土地」字樣,俾利日後稅籍厘正及原地價檔之認定。
- 六、非申報移轉現值案件,其原地價依左列規定認定: (一)土地所有權人係因繼承取得土地者,除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但書情形 者外,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土地重劃或土地分割、合併,依地政機關通報之土地重劃改算地價表或土地合併 、分割後分算地價表所載前次移轉現值填列,如資料缺漏,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函請地政機關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前次移轉 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三)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四)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 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五)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者,於再次移轉其原地價之認定, 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
- 七、資訊室每年定期列印原地價檔資料錯誤、缺漏清單,送分處業務單位辦理更正、補建檔 ;原地價檔宗地持分和不等於一資料,視業務單位實際需要列印清單,予以查核。
- 八、土地增值稅原地價檔維護作業應指派正式編制人員辦理,並由分處資訊管制人員管制土 地增值稅使用者土標異動檔,以維護原地價檔之正確性。
-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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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稽財乙字第9063305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原地價檔維護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土地增值稅原地價檔維護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