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配合法院或其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案件課徵土地增值稅及欠稅參與 分配作業之一致並簡化辦理作業流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各項欠稅費及罰鍰參與分配之作業如下: (一)分處收到地政事務所函復執行單位已辦妥不動產限制登記之副本時,應儘速查明 債務人或不動產所有權人有無欠繳各項稅費及罰鍰等,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有欠繳稅費及罰鍰者,檢附欠稅費明細表1式2份函請執行單位參與分配。並敘 明:如蒙分配,請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或匯付至本處 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帳戶210-13106003-8號(以下簡稱本處台北富邦銀行公庫 部帳戶)。 2.無欠繳稅費及罰鍰者,自行存查。 (二)地政事務所函副本所載內容,如係保全程序之案件,分處自行存查。 (三)欠稅費明細表應載明內容如下: 1.欠稅人之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稅別、稅籍編號及稅額。 2.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者,應加計滯納金、利息。 3.每筆合計金額及債權總金額。 4、填表人簽章。 (四)分處應將參與分配案件按執行單位別、執行年度、執行案號先後順序裝訂保管。 (五)分處收到執行單位定期拍賣通知時,應儘速調閱各項欠稅費及罰鍰等欠稅檔與原 參與分配資料核對。如有增減欠稅費及罰鍰者,分處應即函請執行單位更正,並 敘明:如蒙分配,請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或匯付至本處 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帳戶;如無增減欠稅費或罰鍰者自行存查。
- 三、配合執行單位拍賣土地代扣繳土地增值稅案件之作業如下: (一)分處收到執行單位經拍定或承受有關債務人土地之價額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核課 土地增值稅,函請執行單位代為扣繳並請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 支票,或匯付至本處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帳戶,屬金融資產公司及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外之執行單位案件副本連同已填註執行年度、案號及稅單郵寄地址後之繳 款書抄送稅務管理科;如更正扣繳稅款或其他事項時,其處理方式亦同。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前項代扣繳土地增值稅函副本後,按執行單位別、執行年度、執 行案號先後順序編號保管,如有更正函副本,應裝訂於原函副本之後,以利查閱 。
- 四、分處收到執行單位分配通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分配之案款如有土地增值稅、稅費或罰鍰時,應查明本處應分配金額與分配表分 配順序及金額是否相符,如分配錯誤,應函請執行單位補正或聲明異議;如無誤 ,除參與分配案件之執行單位為金融資產公司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件免附稅費 或罰鍰繳款書外,應將分配表影本及稅費或罰鍰繳款書簽移稅務管理科。 (二)分配之案款如無土地增值稅、稅費或罰鍰者,自行存查。
- 五、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及繳款作業如下: (一)稅務管理科應設置「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管制登記簿」(以下簡稱管制簿), 由稅務管理科登記、保管。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執行單位領款通知後,應即核對執行案號及案款金額。相符者, 應即檢附委任狀乙份函復執行單位洽領案款;如不符,應即函請執行單位更正。 管制簿保管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應將委任狀編號、支票號碼及收到日期、 支票移會存庫簽收日期、繳款書繳納日期登錄於管制簿。 (三)領款委任狀1式3份,依執行單位別賦編流水號碼。空白領款委任狀由稅務管理科 保管。註銷作廢時,應於管制簿中註記並附案存查。 (四)稅務管理科函復洽領案款副本(以下簡稱原函副本)(附委任狀乙份),由秘書 室文書股交受任人處理。 (五)受任人領取支票後,應即送交管理人員於管制簿登錄支票號碼及領取日期。再填 寫會辦單,連同全案會秘書室將支票抽辦核章後,會會計室登錄執行案號、支票 號碼、金額後應將全案移還稅務管理科。 (六)所領支票抬頭為分處時,經登記管制簿並簽准由分處繳庫移所轄分處辦理繳納事 宜後,將繳款書收據逕寄納稅義務人,並將繳款書收據影本暨原案移稅務管理科 併案存查。 (七)秘書室抽取支票即存入本處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後,會會計室備查。 (八)稅務管理科收到會計室退會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1.管理人員將支票存庫日期登錄管制簿。 2.承辦人員將前分處開立之稅費繳款書、罰鍰繳款書及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依分 層負責明細表決行權責展延繳納日,填寫會辦單後,連同全案送會會計室、秘 書室辦理繳納手續。 3.另獲分配稅額有更動應簽請分處查明原因後,將差額退還法院。 (九)會計室及秘書室收到稅務管理科送會之案件,應在會辦單核章,並簽發臺北市公 庫支票辦理繳納事宜後,將全案及繳款書收據移還稅務管理科。 (十)稅務管理科收到會計室退會之案件時,先會指定管理人員登錄繳納日期及在原函 副本填載登記日期、簽章。除支票抬頭為分處繳款書收據由分處自行寄送外,稅 務管理科承辦人員應依分處查註之寄送地址將繳款書收據寄送納稅義務人(未查 註者移分處辦理),如仍無法送達者,移土地所轄分處辦理。 (十一)股長應隨時查閱管制簿,如發現支票領回後逾10個工作日仍未存庫或支票存庫 後逾15個工作日仍未繳納者,應即查明處理,每月月底將管制簿陳送科長核閱 。
- 六、稅務管理科應按執行單位別印製定稿及領款委任狀,並依單照管理之規定管理。
- 七、分處接獲執行單位以匯款方式通知解送案款,應即核對案號、金額及原函請代扣之土地 增值稅及獲得分配案款金額有無相符。如有不符,應函請執行單位更正;如核對相符, 應即補開稅費繳款書,並註明執行年度、案號及稅單郵寄地址移稅務管理科辦理後續作 業。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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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5)北市稽管丙字第095601349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