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5年11月11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85)北市稽管乙字第27308號函修正
  • 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配合法院執行民事及財務案件課徵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欠稅參與分 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二、配合法院拍賣土地代扣繳土地增值稅案件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分處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財務法庭經拍定或承受有關債務人土地之價額通知後 ,應於限期內核課土地增值稅,函請相關法院代為扣繳並請以「臺北市稅捐稽徵 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副本抄送稅務管理科;如更正扣繳稅款或其他事項時, 其處理方式亦同。 (二)前項請法院代扣繳土地增值稅函副本免掛總收文號,由稅務管理科公文登記桌人 員簽收後移交指定之專人按法院別、執行年度、法院執行案號先後順序編號保管 ,如有更正函副本,應裝訂於原函副本之後,以利查閱。
  • 三、配合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建物或動產)應核課營業稅參與分配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工商稅科收到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通知時,應移請分處儘速查明該貨物應否課徵 營業稅,其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於該貨物拍賣或變賣終結前,函請法院聲明參 與分配。並應敘明1.請以貴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應納營 業稅額=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徵收率。2.如蒙分配,請開立以「臺 北市稅稽徵處」為受款人之支票。3.請於該建物、動產拍定或成交後將價額通知 本分處。 (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時,以分處名義函請法院聲明參與分配,除自留副 本外,並抄送稅務管理科乙份,分處及稅務管理科應指定專人將參與分配函副本 ,按法院別、執行年度、執行案號先後順序編號保管,以利查閱。 (三)分處收到有關應課徵營業稅貨物之拍定或成交價額通知時,應於限期內核課營業 稅,並將課徵之稅額函復法院,副本抄送稅務管理科。 (四)參與分配案件未接獲法院通知拍定或成交價額者,分處至遲於收到稅務管理科函 轉分配通知影本後,於限期內核課營業稅。 (五)分處自函請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之日起逾三個月,如未收到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通 知及分配通知時,應逕洽法院查復,俾免遣漏。
  • 四、各項欠稅費及罰鍰參與分配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分處收到地政事務所函復法院已辦妥不動產限制登記之副本時,應儘速查明債務 人或財產所有權人有無欠繳各項稅費及罰鍰等,依左列方式處理: 1.有欠繳稅費及罰鍰者,填造欠稅費明細表一式四份,連同地政事務所函副本移稅 務管理科。 2.無欠繳稅費及罰鍰者,自行存查。 前項稅費及罰鍰繳款書如已合法送達且案件由財務法庭執行者,應將回執聯一併移辦。 (二)地政事務所函副本所載內容,如係保全程序之案件,分處自行存查。 (三)欠稅費明細表應載明內容如左: 1.欠稅人之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稅別、稅籍號碼及稅額。 2.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者,應加計算滯納金、利息。 3.每筆合計金額及債權總金額。 4.填表人簽章。 (四)稅務管理科收到分處移文之欠稅費明細表及地政事務所函副本時,應即審查有無 依前項規定填寫及蓋章,如查對無誤,即函請法院辦理參與分配。稅務管理科及 分處應將參與分配函副本連同欠稅費明細表,按法院別、執行年度、執行案號先 後順序裝訂保管。 (五)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定期拍賣通知時,應移請分處儘速調閱各項欠稅費及罰鍰等 欠稅檔與原參與分配資料核對。如有增減欠稅費及罰鍰者,分處應即函請法院更 ,並敘明:如蒙分配,請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副本抄送 稅務管理科;如無增減欠稅費或罰鍰者,由分處自行存查。
  • 五、收到法院分配通知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分配通知時,應即檢附影本乙份函送分處。分配之案款如有 土地增值稅時,稅務管理科應即核對分配金額與聲請參與分配金額是否相符。如 有不符,應即函請法院更正分配。 (二)分處收到稅務管理科函轉分配通知影本時,應依左列程序處理: 1.按本作業程序三─(三)規定應課徵之營業稅而因未接獲法院通知拍定或成交價 額致未核課者,即依三「規定核課營業稅。 2.將分配內容註記於有關冊卡,並核對獲分配之各項稅費及罰鍰金額與應受分配之 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函請法院更正,並副知稅務管理科。
  • 六、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及繳款作業程序如左: (一)稅務管理科應設置「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管制登記簿」(以下簡稱管制簿), 由執行股股長指定受任人以外之編制內人員登記、保管。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領款通知後,應即核對執行案號及案款金額相符後,應檢附 委任狀乙份函復法院洽領案款;如不符,應即函請法院更正。 管制簿保管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應在前項副本登記委任狀編號、支票號碼及收到 日期、支票移會存庫簽收日期、繳款書繳納日期。 (三)領款委任狀一式三份,依法院別賦編流水號碼。空白領款委任狀由稅務管理科指 定人員保管。作廢時,應由承辦人員交回保管人員登記。 (四)稅務管理科函復法院洽領案款副本(公下簡稱原函副本)(附委任狀乙份),由 科登記桌人員掛表後,交管理人員登入管制簿,並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日期及簽 章後交受任人。 (五)受任人領取支票後,應即送交管理人員於管制簿登錄支票號碼(如支票未劃線或 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管理人員應於登錄時逕予劃線及加蓋戳記)及領 取日期,並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日期及蓋章。再填寫會辦單,連同全案會會計室 登錄執行案號、支票號碼、金額;會秘書室將支票抽辦核章後,應將全案移還稅 務管理科。 (六)秘書室抽取支票後,即填寫繳款書,存入臺北銀行公庫部本處保管款帳戶。俟支 票兌現,會計室即將繳款書一聯送交稅務管理科。 (七)稅務管理科收到會計室退會之案件及存庫繳款書後,依左列程序處理: 1.由管理人員將會存支票之日期登錄管制簿,並於原函副本填載登記日期及簽章, 再交經辦人員填寫會辦單註明執行案號、案款金額及相關文號後,送會分處補開 稅費繳款書、罰鍰繳款書(以下均簡稱繳款書)。 2.由管理人員將支票存庫日期及繳款書編號登錄管制簿,並負責裝訂及保管。會存 支票如逾五日未收到支票存庫繳款書時,應逕洽會計室查復。 (八)分處收到稅務管理科送會獲分配案件時,應即檢送相關稅費及罰鍰繳款書。並註 明執行年度及案號。 (九)稅務管理科收到分處退會之案件時,應先核對繳款書之執行案號及金額,並填寫 會辦單,連同全案送會會計皺、秘書室辦理繳納手續。如有不符,應即退回分處 更正。 (十)會計室及秘書室收到稅務管理科送會之案件,應在會辦單上核章,並簽發臺北市 公庫支票辦理繳納事宜後,將全案及繳款書收據移還稅務管理科。自繳款書送會 後如逾七日未收到繳款書收據時,稅務管理科應逕洽會計室、必書室查復。 (十一)稅務管理科收到會計室退會之案件時,經辦人員應將已繳納之繳款書收據函送 相關分處轉送納稅義務人,並會管理人員登錄繳納日期及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 日期、簽章。 (十二)稅務管理科執行股股長應隨時查閱管制簿,如發現支票領回後逾七日仍未存庫 或支票存庫後逾十五日仍未繳納者,應即查明處理,每月月底將管制簿陳送科 長核閱。
  • 七、稅務管理科應按法院別印製附件表格、定稿及領款委任狀,並依單照管理之規定管理。
  • 八、本作業程序修正發布後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