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
- 二、各分配單位應按月將已確定並執行到案之違章案件,依財務罰鍰分配辦法規定分配之。
- 三、財務罰鍰(特別)獎金應依當年度編列預算數以三節平均分配之。其獎金分配基準訂定 如左: (一)秋節獎金 自當年度七月至辦理秋節(特別)獎金分配之前一個月止,以各分配單位財務罰 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額為基準,分配金額不足秋節分 配預算時,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之。 分配金額超過秋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秋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均攤計之。 (二)春節獎金 自辦理秋節(特別)獎金分配之當月至辦理春節(特別)獎金分配之前一個月止 ,以各分配單位財務罰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額為基準 ,分配金額不足春節分配預算時,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之,另加計秋節尚未辦理 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參與分配。 分配金額超過春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春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均攤計之。 (三)端節獎金 自辦理春節(特別)獎金分配之當月至辦理端節(特別)獎金分配之前一個月止 ,以各分配單位財務罰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額為基準 ,分配金額不足端節分配預算時,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之,另加計春節尚未辦理 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參與分配。分配預算仍有剩餘時, 再加計秋節尚未辦理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至全年度預算用 罄為止。 分配金額超過端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端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均攤計之。
- 四、本補充規定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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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8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4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84)北市稽法丙字第22521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