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依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資第八四九三00七0號函修正「營業人進、銷項 媒體資料申報注意事項」辦理。
- 貳、目的: 為簡化及統一營業人使用媒體申報進銷項資料作業方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參、申請媒體申報手續: 一、營業人為簡化營業稅之申報手續,得向本處資訊室申請進、銷項或進項或銷項媒體 申報,亦得由受託人檢附營業人開立之委託書,以營業人名義申請。 二、營業人申請以媒體申報者,應檢具左列文件於下期(月)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期 限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格式如附件一-一、一-二)。 (二)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媒體檔案規格,錄製十日至一個月之測試資料媒體。 (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四)「營業人作廢及空白發票號碼清單」乙份(格式如附件二,僅申請進項媒體 申報或於媒體檔案內註明者免附。) (五)「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乙份(格式如附件三-一、三-二) 。 但營業人使用經本處甄審合格之軟體申請媒體申報,得在其申請函敘明,檢 同軟體廠商出具之證明書(載明購買或使用該軟體之營業人名稱及本處甄審 合格函文號),准免檢附前項(二)至(五)所列文件。 三、本處資訊室接獲申請後,應即就申請人所提出之各類書表詳加核對,如有不符應即 通知營業人或受託人補正,並於一週內測試完竣,經測試合格者,於遞送單備註欄 內填註「作業完成」字樣,二日內函復營業人,副知管轄分處及受託人,並發還媒 體。至經測試異常者應即通知補正後再予審核。 但使用經本處甄審合格之軟體申請媒體申報者,得免經測試程序,本處資訊室應於 收件後四日內函復營業人,並副知管轄分處及受託人。
- 肆、媒體申報軟體甄審方式: 凡無漏稅紀錄之軟體廠商開發有關媒體申報軟體,得向本處資訊室索取測試資料,依本 注意事項規定之媒體檔案規格錄製測試資料媒體,填具申請函(格式如附件四)申請甄 審,經甄審合格者,由本處核准函復並發還媒體,嗣後軟體廠商修改媒體申報有關軟體 時,應再申請報備測試。
- 伍、媒體申報受理方式: 一、經本處核准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於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 間及免加徵滯報金之期間,除申報案件涉及應繳稅而未繳稅者外,得以載有進銷資 料之磁帶或磁片媒體代替左列進銷項營業資料,向本處資訊室或分處辦理申報,至 營業人逾上開申報期間申報者,則一律由原管轄區分處受理。 (一)進項營業資料: 1.統一發票扣抵聯。 2.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3.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影本。 4.進貨退出或進貨折讓證明單。 5.經財政部核准使用之其他憑證。 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及普通收據,不得納入媒體之錄製。進項憑證扣扺聯錄 成媒體申報後,其扣抵聯得予銷燬,收執聯仍應依規定保存,稽徵機關或財 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應提示收執聯以供查核。 (二)銷項營業資料: 1.統一發票明細表。 2.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證明單。 二、營業人按期(月)以媒體申報時,應持統一發票購票證、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 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繳款書申報聯,連同左列文件辦理申報: (一)當期(月)進銷項憑證媒體。檢送之媒體檔案,應有防震、防水、防壓等防 護措施。 (二)「營業人作廢及空白發票號碼清單」乙份(僅核准進項媒體申報者或於媒體 檔案內註明者免附)。 (三)「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乙份。 (四)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營業人有適用零稅率項目時,應檢附「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至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 業園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申請核准媒體 申報銷項資料者,可填報「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專供加工區、科學 園區適用零稅率營業人使用)」,以代替「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 單」使用。 三、營業人檢送申報媒體之檔案名稱以(主檔名).(副檔名)方式錄製,副檔名一律 為「TXT」,主檔名為「營業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八位數字) 」,至受託代 辦申報者,得將二家以上營業人進銷項資料依稅籍編號申小至大排序,存放於同一 磁片(帶)媒體,至「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亦應依序彙整。 四、凡屬左列情形者,准予彙加申報: (一)經稽徵機關核准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業人,對於經財政部核定進項載 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可依其傳票帳載金額建檔。 (二)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非營業人之連續發票號 碼銷項資料。 (三)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項資料可依人工填寫明細表方式申報。 (四)每張稅額伍百元以下之進項憑證,可按月分類彙總登錄。 (五)最近三年內查無違章欠稅情事,且符合左列條件之一營業人,經向所在地稽 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可就其申報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進項憑證,按月彙 總登錄: 1.公營事業。 2.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 3.最近三年內經財政部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或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者。 4.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 申報書者。 五、使用媒體申報進銷項或銷項資料之營業人,得免列印統一發票明細表。 六、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以媒體申報進、銷 項資料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申報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除仍應依規定填 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核准進銷項或銷項媒體申報 者,統一發票明細表免附)向其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外,其餘進、銷項營業資料 ,得由總機構向所屬稅捐(分)處申請彙總以媒體辦理申報。 未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所有 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營業資料,得由總機構向所屬稅捐(分)處申請彙總 以媒體辦理申報,惟其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分別 向所屬稅捐(分)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前二項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屬稅捐(分)處申請彙總以媒體辦理申報時,應檢附「 營業人申請由總機構彙總申報進銷項媒體資料所屬單位明細表」(如附件五)乙份 ,總機構所屬稅捐(分)處核准時,應副知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屬稅捐(分)處。 核准後總機構可將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資料不變更其原載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分別併為登錄媒體。 七、營業人得視實際情形以書面向管轄分處就錄製之進銷項資料媒體部份申請展延其申 報之期日,最遲不得超過申報當月二十日,惟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 期限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繳納應納稅款。 八、受理申報程序: (一)本處資訊室與各分處應指派專人受理申報,收件時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及「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蓋用媒體申報收件章(格 式附件六),並將申報書及媒體檔案遞送單收執聯交還營業人收執,而其他 有關文件抽存。 (二)本處各分處受理申報屬該分處之案件,應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申報聯正本及零稅率、固定資產證明文件送交所屬服務區人員,申報書部分 彙整後移送登錄,證明文件部分審核後依規定辦理;至進銷項資料媒體及「 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電作聯第一聯應裝封,於次日送本處資 訊室傳輸;僅申請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送之銷項或進項資料,按一 般進銷項憑證資料之裝冊整理及移送規定辦理後,送本處資訊室登錄。 (三)本處各分處受理申報屬跨分處之案件,應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申報聯正本、「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聯第三聯、零稅率 、固定資產證明文件及僅申請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送之銷項或進項 資料等,按分處別裝封,於次日以公文交換送管轄分處;至進銷項資料媒體 及「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電作聯第一聯應裝封,於次日送本 處資訊室傳輸。管轄分處應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聯正本及 零稅率,固定資產證明文件送交所屬服務區人員,申報書部分彙整後移送登 錄,證明文件部分審核後依規定辦理;僅申請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 送之銷項或進項資料,按一般進銷項憑證資料之裝冊整理及移送規定辦理後 ,送本處資訊室登錄。 (四)本處資訊室受理申報之案件,應將進銷項資料媒體抽辦傳輸,並將「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聯正本、「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 申報聯第三聯及零稅率、固定資產證明文件及僅申請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 業人檢送之銷項或進項資料等,按分處別裝封,於次日以公文交換逕送管轄 分處;管轄分處應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聯正本及零稅率、 固定資產證明文件送交所屬服務區人員,申報書部分彙整後移送登錄,證明 文件部分審核後依規定辦理;僅申請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送之銷項 或進項資料,按一般進銷項憑證資料之裝冊整理及移送規定辦理後,送本處 資訊室登錄。 (五)受理之媒體次期(月)申報時發還營業人。 九、事務所代理營業人使用媒體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報時應行檢附之文件: 1.磁片。 2.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依稅籍編號由小至大排序,按分處別 跳頁列印。) 3.統一發票購票證。 4.當期申購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6.營業稅繳款書。 7.進項稅額扣抵憑證(僅採銷項資料媒體申報者,始應檢附。) 8.統一發票明細表(僅採進項資料媒體申報者,始應檢附。) (二)申報案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零稅率、固定資產退稅、免稅證明文件及未 採媒體申報之進、銷項憑證等,由營業人或代理人按營業人別裝封後加蓋騎 縫章,並於封套上加註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三)其他未載事項依營業稅法、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事務所自行審核檔案,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系統磁片放入A磁碟機後,鍵入INSTALL,即可執行。 (二)每次審完磁片,請使用寬度為一三二欄位(column)之報表紙,鍵入 COPY ERR.PRT ,並列印 ERR.PRT內容,申報時請檢附 ERR.PRT報表,以替代「磁 片檔案遞送單」。 (三)磁片檔案及申報書均按營業人「稅籍編號」排序。
- 陸、媒體檔案規格: 一、媒體格式: (一)磁帶格式: 1.形式:九軌磁帶。 2.資料碼:ASCII CODE或EBCDIC CODE。 3.密度:1600 BPI或6250 BPI。 4.標籤:無標籤(LABEL OMITTED)。 5.標識:開始無TAPE MARK。 6.每段長度:4000字(BLOCK 50 RECORDS)。 7.記錄長度:80字(RECORD 80 CHARACTERS)。 8.資料未滿一個 BLOCK時,無需補滿直接結束。 (二)磁片格式: 1.資料碼:ASCII CODE。 2.密度:雙面雙密度(DOUBLE DENSITY)。 3.呎吋:五又四分之一吋或三又二分之一吋。 4.容量:360KB 或1.2MB 暨720KB 或1.44MB。 5.記錄長度:80字(RECORD 80 CHARACTERS)。 6.作業系統:MS/DOS。 (二)檔案內容:各欄項內容說明: (一)格式代號:二位數字,用以區分進、銷項憑證,計分十三種。 21代表進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2代表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包括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23代表三聯式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24代表二聯式(包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25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26代表彙總登錄每張稅額伍佰元(含伍佰元)以下之進項三聯式、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扣抵聯。 27代表彙總登錄每張稅額伍佰元(含伍佰元)以下之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 憑證(包括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 31代表銷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包括售予營業人與非營業人) 。 32代表銷項二聯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33代表三聯式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34代表二聯式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35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36代表銷項免用發票。 (二)申報營業人稅籍編號:九位數字。 (三)流水號:七位數字,營業人之資料應按順序編列流水號,不得有重複情形 。 (四)資料所屬年月:年度及月分各二位,共四位數字,為統一發票、其他憑證 、退貨或折讓證明單所開立之年月。 (五)買受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與發票訖號同一欄項,非屬銷項憑證彙加資 料者,係表示進貨營業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邏輯檢查方法如附件七,程 式如附件八),如買受人無統一編號,則本欄項全部空白或零。 (六)發票訖號:八位數字,與買受人統一編號同一欄項,銷項憑證屬彙加資料 者,係表示彙加資料連續發票之訖號。 (七)銷售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與彙總張數同一欄項,非屬進項憑證彙加資 料者,係表示銷售營業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八)彙總張數:八位數字,與銷售人統一編號同一欄項,進項憑證屬彙加資料 者,係表示彙加憑證張數。 (九)發票字軌:二位文字,按不同月份及發票類別所規定之英文代號。 (十)發票(起)號碼:八位數字,即發票之流水號,屬彙加資料者,係表示彙 加資料之發票起始(或首頁)號碼。 (十一)其他憑證號碼:十位文數字。 (十二)銷售金額(銷項及進項均適用):十二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 左邊補零),為統一發票或其他憑證上所填載之銷售金額及「進貨退出 (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之退出(退回)或折讓金額。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 1.銷項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其銷售金額應含營業稅額,於 填寫申報書時,再彙總依左列公式計算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 十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2.銷項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若定價內含營業稅者,除經核准 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左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稅 額。 銷售額=定價÷(1 十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3.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 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進項憑證,銷售金額應內含營業稅額,填 寫申報書時再彙總依左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1 十徵收率)】【尾數不滿 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4.證明單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除前項之規定外),其銷售金額含營 業稅額者,應於填寫申報書時自行計算未含稅額之銷售額(計算方式 同 2)。 (十三)課別稅:一位文數字,代號區分如左: 1.代表應稅。 2.代表零稅率。 3.代表免稅。 D 代表作廢及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檔案內容除格式代號、申報營業 人稅籍編號、流水號、資料所屬年月、銷售人統一編號、發票字軌( 起、訖)號碼及課稅別外,其他欄項應為空白或零。 (十四)營業稅額:十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即統一發票 、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內之營業稅額。 銷售金額欄項已依規定含營業稅額,本欄項應以零表示。 (十五)扣抵代號:一位文數字,即受買人所申報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 聯,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扣抵聯、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之扣抵情況,代號區分如左: 1 代表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2 代表可扣抵之之固定資產。 「△」(空白) 代表銷項憑證及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十六)彙加註記:一位文字,其代號區分如下: A 代表本資料係彙加資料,屬銷項憑證則第23至30欄為發票訖號,屬進 項憑證則第31至38欄為彙總張數。 「△」(空白)代表本資料非彙加資料,屬銷項憑證則第23至30欄係表 示買受人統一編號,屬進項憑證則31至38欄係表示銷售人統一編號。 (十七)洋菸酒註記:一位文字,銷售洋菸酒之營業人,其銷售品名代號區分如 左: B 代表銷售貨品屬洋菸酒部分。 「△」(空白)代表銷售貨品不屬洋菸酒部分。
格 代 式 號 2 申 稅 報 籍 營 編 業 號 人 9 流 水 號 7 資 屬 料 年 所 月 4 發 票 起 訖 統買 一受 編人 號 8 彙 總 張 數 統銷 一售 編人 號 8 其 他 憑 證 號 碼 發字 票軌 2 發號 票 ︵ 起 ︶碼 8 銷 金 售 額 12 課 稅 別 1 營 稅 業 額 10 扣 代 抵 號 1 空 白 6 彙 註 加 記 1 洋 註 菸 酒 記 1 - 柒、媒體標註及粘貼標籤: 磁帶媒體卷盤或磁片媒體封套正面粘貼「正面外標籤」(格式如附件九),標籤上應標 註之內容如左: (一)事務所名稱:為媒體檔案之營業人或事務所名稱。 (二)編號:為營業人之稅籍編號。 (三)檔案名稱:為媒體檔案之主檔名及副檔名。 (四)資料所屬年月:為媒體檔案之資料所屬年月。 (五)產生日期:為媒體檔案之產生日期。 (六)聯絡人員姓名:負責處理產生媒體檔案之操作人員姓名、電話、傳真號碼。
- 捌、優惠措施: 一、營業人經核准使用媒體申報,可向本處資訊室領取磁片(帶)黏貼之標籤、核定單 ,並得持統一發票購票證向本處各分處領取左列書表: 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或( 403)。 (二)營業稅繳款書。 (三)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二、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如有「登錄錯誤」或「漏登錄」進銷項資料,依營業稅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經查明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四條之 情事者,得適用左列減免處罰標準: (一)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 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 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 .五倍之罰鍰。
- 玖、營業人申報進、銷項媒體資料有短報、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或虛報進項稅額或其他違反 稅法規定者,應依營業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拾、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報奉處長核定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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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87)北市稽工甲字第87003433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