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1)北市稽工甲字第09192288100號函廢止
  • 一、各分處就所轄營業人報繳之營業稅,遇有左列情況者,應分別報請總處或處辦理劃撥核 減上年度實徵數:   (一)服務區轄內營利事業變更地址或以註銷設立方式改組,並遷址在同一分處轄內之    不同服務區,致減少其營業稅收者,按遷出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計算(上年度新   設立至遷出時未滿一年者,按實際營業月份計算),其達上年度該服務區實徵數    百分之三以上,或該營利事業每期實繳營業稅額平均達五十萬元以上者,由原服   務區人員就遷出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辦理劃撥,並於簽請分處主任核可後報處核    備。  (二)服務區轄內營利事業變更地址或以註銷設立方式改組,並遷址至本市其他分處轄    區,致減少原轄分處營業稅收者,並遷出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計算(上年度新設    立至遷出時未滿一年者,按實際營業月份計算),其達上年度服務區實徵數百分   之三以上,或該營利事業每期實繳營業稅額平均達五十萬元以上者,由原管轄分   處就遷出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填具「營利事業遷移地址稅額劃撥明細表」(如   附件),函請遷入分處查核無誤後,將上揭明細表逕移工商稅科辦理劃撥。
  • 二、各分處就所轄營業人報繳之營業稅,遇有左列情況之一,因而影響稅收者,應按事實發 生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計算,其達上年度該服務區實徵數之百分之五以上,或該營利事 業每期實繳營業稅額平均達五十萬元以上者,應陳報總處並經查核屬實後予以登記,作 為該服務區計算稽徵工作考核減列上年度實徵數成績之依據: (一)因稅法修正或行政命令變更影響稅收者。 (二)因政府政策性之決定,直接影響稅收者。 (三)營利事業遭受重大災害,因而影響稅收者。 (四)轄內合併總繳營業人經核准撤銷總繳,而影響稅收者。 (五)轄內營業人遷移他縣市,無法辦理劃撥影響稅收者。惟原址另設營業人時,其新    設營業人所繳納稅額應予扣除。 (六)因宣告倒閉影響稅收者。惟原址另設營業人時,其新設營業人所繳納稅額應予扣   除。
  • 三、本劃撥核減作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陳報,其屬六月份發生者,應於七月十日前陳 報,逾期不予受理。
  • 四、各分處服務區人員之營業稅實徵數,以服務區內營業人當年度之實繳稅額為準,其屬奉 派共同調查而徵起者。其徵起之稅額由分處主任視參加人員出力之大小核定分配,惟核 定之分配數應予以登記列管,並於次月十日將分配情形列表陳報總處備查。
  • 五、本要點於簽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