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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3)府財四字第09304229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為獎勵人民捐贈土地,配合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受贈土地之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受贈機關),以受贈之土地按現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定之。
  • 三、捐贈土地之所有權人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依所得稅法第十七 、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中扣除外,受贈機關 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應以府函致謝,並得依捐贈者之意願,登錄於本府網站之市 民捐地名錄內,長期公開表揚。
  • 四、捐贈之土地除為道路、河道等用地,不適合立碑者外,捐贈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計,個 人達一億元以上、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達十億元以上者,得由受贈機關於捐贈地點之適 當場所立碑,撰刻捐贈者姓名事蹟紀念。
  • 五、受贈機關於辦理受贈時,應將捐贈者姓名、土地標示、面積、及以公告土地現值計之地 價總值等,簽報市長核定獎勵方式,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獎勵之。
  • 六、為捐贈者立碑所需經費,由受贈機關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七、有關因都市計畫變更、容積移轉等具對價關係之捐贈土地案,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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