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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四字第880359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獎勵人民捐贈土地,配合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受贈土地之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受贈機關),以受贈之土地按現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定之。 受贈機關受贈土地時應依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有關受贈財產之規定辦理。
  • 三、捐贈土地之所有權人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依所得稅法第十七 、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中扣除外,受贈機關 應登錄於本府網站之市民捐地名錄內,長期公開表揚,並按捐贈土地之價值,以下列方 式另予獎勵: (一)個人捐贈土地價值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民間團體或公司行號捐贈土 地價值未達三千萬元者以府函致謝。 (二)個人捐贈土地價值在三百萬元以上、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捐贈土地價值在三千萬 元以上者,依「臺北市政府頒發榮譽市民紀念章實施要點」規定,由受贈機關就 捐贈個人及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提薦請頒榮譽市民紀念章及證書,享有 本市榮譽市民禮遇。 (三)除道路、河道等用地外,個人捐贈土地價值達一億元以上、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 捐贈土地價值達十億元以上者,除依規定提薦請頒榮譽市民紀念章及證書外,並 於捐贈地點之適當場所立碑,撰刻捐贈者姓名事蹟紀念。 前項捐贈土地按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如經本府同意負擔相關稅費者,其捐贈土 地價值之計算,應將相關稅費扣除。
  • 四、受贈機關於辦理受贈時,應將捐贈者姓名、土地標示、面積、價值等簽報市長核定獎勵 方式,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獎勵之。
  • 五、受贈機關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應以府函致謝者,逐案辦理之,應提薦請頒榮譽市民 紀念章及證書者,集中於每年八月詳細填具事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民 政局辦理。
  • 六、為捐贈者立碑所需經費,由受贈單位在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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