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房屋稅審議作業程序,縮短評定處理時程,以發揮主動、便民精神,特訂定本要 點。
- 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應於道路路面工程實際開 工、完工後,填具工程施工通報表(如附表一)及工程完工通報表(如附表二),函送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辦理減免及回復房屋稅﹔工程如分段開工、完工 者,應逐段填送。
- 三、施工期間因故展延者,舉辦公共工程機關應再檢附工程施工通報表詳細敘明展延原因及 期間,函請稅捐處辦理。
- 四、稅捐處於收到通報表後,仍得依法實地勘查房屋使用情況,查明是否屬實及所受施工影 響程度。
- 五、各工程施工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計算。 (二)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 (三)施工期間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六、有關施工期間減免、回復房屋稅之作業方式,由稅捐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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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二字第8803602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