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行) 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
- 第 2 條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行務,並置副總經理三人,輔 佐之。
- 第 3 條本行總行設下列各部、處、室辦各該規定事項: 一 公庫部:掌理各項代理公庫業務之設計、推行、市有證券財務之保管 及分支庫業務之指導、監督等事項。 二 企劃部:掌理全行金融業務之企劃與研考等事項。 三 業務部:掌理全行金融業務之推展、督導與管理等事項。 四 審查部:掌理全行授信業務之開拓、推展、審核覆審及管理等事項。 五 營業部:掌理各項存款、放款、外匯、國內匯兌、保證業務、國民住 宅貸款、倉儲,及其他金融服務等事項。 六 儲蓄部:掌理存款之吸收、運用及其他與儲蓄銀行業務有關事項。 七 國外營業部:掌理外匯業務及其他有關授信業務之作業、營運等事項 。 八 國外管理部:掌理國際金融業務、國外分支機構業務及外匯業務之管 理等事項。 九 信託部:掌理承銷、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之保管、簽證、債 券發行之經理與顧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等事項。 十 秘書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公文檢覈、事務、公共關係、營繕、財 產管理、醫療保健及其他不屬於各部室之事項。 十一 徵信室:掌理客戶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及徵信資料之搜集、整 理保管等事項。 十二 資訊室:掌理電子計算機作業及其他與處理銀行業務有關各項機器 設備之研究等事項。 十三 經濟研究室:掌理與本行業務有關金融、經濟資料之搜集、研究分 析、編譯及有關業務發展與改進之研究等事項。 十四 法律事務室:掌理有關本行涉及法律事務之研議處理及放款債權之 訴追、保全暨有關章則之修訂等事項。 前項所列各部、處、室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 第 4 條本行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分行、辦事處及收支處,其內部組織得分課辦事 。
- 第 5 條本行總行置經理、處長、主任、專門委員、副理、副處長、副主任、襄理 、科長、秘書、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雇員。其人數另 以預算員額定之。
- 第 6 條本行設會計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 練習員、雇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 第 7 條本行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 練習員、雇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行設政風室,置主任、科長、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 雇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行分行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分行及辦事處置經理、副理、辦事處主 任、襄理、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雇員。其人數另以預 算員額定之。
- 第 10 條本行行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副總經理依本行章程之規定辦理,及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各部處室主管、專門委員、分行經理由總經 理提報董事會通過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 第 11 條本行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