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規程依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行務,並置副總經理三人,輔佐之。
- 本行總行設左列各部、處、室辦理各該規定事項: 一、公庫部:掌理各項代理公庫業務之設計、推行、市有證券財務之保管,及分支庫業務 之指導、監督等事項。 二、企劃部:掌理全行金融業務之企劃與研考等事項。 三、業務部:掌理全行金融業務之推展、督導與管理等事項。 四、審查部:掌理全行授信業務之開拓、推展、審核覆審及管理等事項。 五、營業部:掌理各項存款、放款、外匯、國內匯兌、保證業務、國民住宅貸款、倉儲及 其他金融服務等事項。 六、儲蓄部:掌理存款之吸收、運用及其他與儲蓄銀行業務有關事項。 七、國外營業部:掌理外匯業務及其他有關授信業務之作業、營運等事項。 八、國外管理部:掌理國際金融業務、國外分支機構業務及外匯業務之管理等事項。 九、信託部:掌理承銷、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之保管、簽證、債券發行之經理與 顧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等事項。 十、秘書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公文檢覈、事務、公共關係、營繕、財產管理、醫療保 健及其他不屬於各部室之事項。 十一、徵信室:掌理客戶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及徵信資料之搜集、整理保管掌理等事 項。 十二、資訊室:掌理電子計算機作業及其他與處理銀行業務有關各項機器設備之研究等事 項。 十三、經濟研究室:掌理與本行業務有關金融、經濟資料之搜集、研究分析、編譯及有關 業務發展與改進之研究等事項。 十四、稽核室:掌理業務、帳務、財務及各項庫存保管品之稽核等事項。 十五、法律事務室:掌理有關本行涉及法律事項之研議處理及放款債權之訴追保全暨有關 章則之修訂等事項。
- 本行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分行、辦事處及收支處,其內部組織得分課辦事。
- 本行置秘書處處長一人,部經理九人,室主任五人、副處長二人,部副理二十二至二十五 人(公庫部二人,營業部四人,企劃部一至二人,業務部二至三人,審查部二至三人,儲 蓄部三人,國外營業部四人國外管理部二人,信託部二人),室副主任五人(徵信室、資 訊室、經濟研究室、稽核室、法律事務室人一人),科長六十八至七十三人(公庫部四人 ,企劃部二至三人;業務部三至四人,審查部四人,營業部十至十一人,儲蓄部五人,國 外營業部七人,國外管理部四人,信託部八人,秘書處六人,徵信室三人、資訊室五至七 人,經濟研究室三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四人),並置專門委員、襄理、秘書、稽核、專 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 本行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三人,並置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 、練書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公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本行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三人,並置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 、練習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行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長二人,並置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雇 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行一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二至三人;二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至二人;三等分 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其餘人員均在總預算員額內調配之。
- 本行行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副總經理依本行章程之規定辦理,及會計、人事、政風人員 另有規定外,各部處室主管、專門委員、分行經理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通過派免,餘由總 經理派免。
- 本行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 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員 額 編 制 表 八十二年度預算員額 八十三年度預算員額 職 稱 員額 增 減 職 稱 員額 增 減 總經理 1 總經理 1 副 總 經 理 3 副 總 經 理 3 主 任 秘 書 1 主 任 秘 書 1 經 理 52 1 經 理 60 9 處 長 1 處 長 1 主 任 5 主 任 5 業 務 專 員 12 業 務 專 員 12 副 理 68 1 副 理 115 48 副處長 2 副處長 2 副主任 5 副主任 5 秘 書 4 秘 書 4 稽 核 25 稽 核 25 專 員 188 3 專 員 154 6 43 襄 理 148 1 襄 理 388 241 研究員 4 研究員 0 4 助 理 研究員 2 助 理 研究員 0 2 科 長 66 科 長 68 2 課 長 183 6 課 長 0 177 領 組 251 4 領 組 272 25 辦事員 462 3 辦事員 509 50 助理員 473 5 助理員 524 56 雇 員 551 3 雇 員 582 34 會 計 室 主 任 1 會 計 室 主 任 1 副 主 任 1 副 主 任 1 科 長 3 科 長 3 專 員 8 專 員 8 領 組 2 領 組 2 辦 事 員 4 辦 事 員 4 助 理 員 3 助 理 員 3 雇 員 1 雇 員 1 人 事 室 主 任 1 人 事 室 主 任 1 副 主 任 1 副 主 任 1 科 長 3 科 長 3 專 員 3 專 員 3 領 組 2 領 組 2 辦 事 員 2 辦 事 員 2 助 理 員 2 助 理 員 2 雇 員 2 雇 員 2 政 風 室 主 任 1 政 風 室 主 任 1 科 長 2 科 長 2 專 員 4 專 員 4 領 組 1 領 組 1 辦 事 員 1 辦 事 員 1 助 理 員 1 助 理 員 1 雇 員 1 雇 員 1 合 計 2557 24 -3 合 計 2781 471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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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61977號令修正發布第3、5~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