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參照院頒「國省營事業經營改進方案」有關規定,對臺 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行)事業計畫及管理政策作原則性之決定,並監督考 核其經營績效。
- 二、董事會為該行業務經營決策機構,決定經營決策,並負監督執行及經營成敗之責。
- 三、監察人為該行業務經營之監察人員,對該行業務財務負監察之責。
- 四、總經理為該行業務決策之負責執行人,應對本府所核定之經營目標、政策、計畫及董事 會所決定之經營決策暨法定預算負有效執行之責。
- 五、凡應經本府核定或核轉事項,該行應俟核准後執行,至報府備查事項,得先行執行,倘 本府另有指示時,除已執行而不及更正者,應將指示事項留供嗣後執行之依據外,其尚 未執行者,應即遵照指示辦理。
- 六、該行執行預算事項,其授權範圍以法定預算所定為準。
- 七、該行內部之管理,有關業務、事務、會計、人事等均應由該行明定權責嚴加考核。
- 八、本要點所列之層次表至總經理為止,總經理以下之權責劃分,應由該行自行制定明確之 分層負責事項切實實施,表中所列董事會核定或備查及總經理核定事項,得由該行視業 務實際需要再行授權。
- 九、本府與該行董事會暨總經理權責劃分如附表。
- 十、本要點自核定日起施行。 臺北市政府與所屬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暨總經理權責劃分表
項 目 權 責 劃 分 備 註 市政 府 董事 會 總經 理 一、組織及制度 (一)章程之訂定及 修訂事項。 (二)組織規程及預 算員額之修定 事項 (三)分支機構之設 立或變更事項 。 (四)各單位內科( 課)之調整事 項。 (五)分層負責明細 表之核定事項 (六)各項重要章則 之訂定事項。 (七)各項次要章則 之訂定事項。 (八)董事會及常董 會紀錄之核備 事項 (九)總經理以下之 分層負責之核 定事項。 二、人事 (一)董事長人選之 遴報事項。 (二)董事監察人人 選之核派事項 。 (三)總經理人選之 遴報事項。 (四)副總經理人選 之遴聘事項。 (五)總行各部處室 主管、專門委 員、分行經理 等職位人員之 任免、調遷、 考績、獎懲之 核定事項。 (六)其他職員之任 免、調遷、考 績、獎懲之核 定事項。 (七)職員訓練事項 。 (八)總經理以上職 員退休之核定 事項 (九)副總經理退休 之核定事項 (十)總行各部處室 主管、專門委 員、分行經理 等職位人員之 退休、資遣、 撫恤之核定事 項。 (十一)其他職員之 退休、資遣、 撫卹之核定事 項。 (十二)董事長、總 經理退休功績 贈與金之核定 事項。 (十三)職員出國參 加會議、考察 、研究、實習 及訪問之核定 事項。 (十四)董事長、總 經理出國返國 日期之核備事 項。 (十五)董事長、總 經理請假代理 人員之核定事 項。 (十六)待遇及福利 標準之核定事 項 三、財務會計及財 務 (一)資本額調整事 項。 (二)會計制度之核 定事項。 (三)預算審定事項 。 (四)預算執行事項 。 1.以法定預算 為準。 (1)營繕工程 及購置、 定製、變 賣財物在 一定金額 以上及達 市府未授 權部份者 。 (2)未達第( 1)點者。 2.併決算辦理 部份 (五)決算審定事項 。 (六)呆帳轉銷事項 。 (七)不動產買賣及 典權之核定事 項。 (八)不動產租賃之 核定事項。 (九)重要契約訂定 事項。 (十)捐款事項 1.新臺幣伍萬 元以下者 2.新臺幣拾萬 元以下者 3.新臺幣貳拾 萬元以下者 4.超過新臺幣 貳拾萬元者 四、業務 (一)事業計劃之核 定定項。 (二)國外中長期借 款之核定事項 。 (三)一般放款及保 證業務之核定 事項。 (四)重要放款及保 證業務之核定 事項。 (五)重要契約訂定 事項。 (六)年度工作考成 報告之核定事 項。 (七)研究發展計劃 之核定事項。 (八)新業務開辦之 核定事項。 核轉 核定 核轉 備查 備查 遴轉 核定 遴轉 核定 核轉 核定 核定 核定 備查 備查 核轉 核轉 核定 核定 核定 核定 核轉 核轉 核定 核定 備查 核定 核定 擬定 核轉 核轉 備查 核定 核定 備查 核定 備查 遴轉 核定 核轉 核轉 核定 核轉 核轉 呈報 或核 轉 核定 核轉 核轉 核轉 核轉 核轉 核轉 核轉 核轉 核轉 核定 核轉 備查 核定 核定 核轉 核定 備查 核定 核定 核轉 擬定 擬定 核定 擬定 擬定 核定 核定 擬定 核定 核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核定 擬定 擬定 呈報 呈報 擬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核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核定 核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核定 擬定 擬定 擬定 核定 核定 由財政局審 核。 經本府核轉 財政部核准 。 由人事處、 主計處審核 。 由財政局審 核並核轉財 政部辦理。 (由企劃部 彙整擬定) 由人事處核 查 (由主辦業 務單位擬定 ) 由財政局審 核。 (由董事會 秘書室擬定 ) (由主辦業 務單位擬定 ) 本府財政局 遴選核定後 依章程規定 程序辦理。 本府遴選及 核定後依章 程規定程序 辦理。 本府財政局 遴選核定後 依章程序「 銀行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 條件準則」 規定程序辦 理。 由人事處、 財政局審核 ,經本府核 定後依章程 規定程序辦 理。 (由人事室 擬定) (由人事室 及行訓會分 別擬定) 由人事處、 財政局審核 。 經本府核轉 行政院核定 。 由人事處、 財政局審核 。 (由人事室 擬定) 由人事處審 核 由人事處審 核 由人事處、 財政局審核 。 由人事處、 財政局審核 。 由人事處依 權責分別審 核住福會 年度調整待 遇案行政院 授權市政府 核定。 由財政局審 核 經本府核轉 財政部核定 由主計處、 財政局審核 。 由主計處審 核。 由主計處審 核。 (由預算執 行單位擬定 ) 由主計處審 核。 由主計處審 核。 經本府核轉 審計機關審 定 (會計室擬 定) 由財政局審 核。 經本府核轉 審計機關審 定放款呆帳 之轉銷比照 財政部「公 營銀行逾期 放款催收款 及呆帳處理 辦法」辦理 。 以法定預算 為準(含歷 年之預算保 留,合併執 行)由主計 處、財政局 審核。 由主計處、 財政局審核 。配合(四) 預算執行事 項1.以法定 預算為準之 第(1)點辦 理未達第( 1)點之比例 者,由董事 會核定。 (由各主辦 捐款單位擬 定) (由各主辦 捐款單位擬 定) 由財政局審 核。 由研考會、 財政局審核 。 需政府擔保 者由董事會 核轉本府財 政局核定。 (由各營業 單位擬定) 由研考會、 財政局審核 。 (由企劃部 彙整擬定) 以章程規定 業務範圍為 限 (由企劃部 彙整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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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8809224900號函發布自88年11月3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