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事業人員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 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十五人,餘本行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行就主管業 務有關人員指派四人代表資方及由全體事業人員選出十人代表勞方共同組成之,任期二 年,連任一次為限,改選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半數。
-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事業人員儲金之提撥事項。 (二)關於事業人員儲金之籌劃、保管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事業人員儲金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設財務、會計、資料、管理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至 三人,由本行總經理指派本行現職事業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分別處理各有關 事項。
-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召開臨時會,執行秘書、各組組長均應列席。
- 五、儲金之提撥、保管、運用,分別參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 資遣辦法」及「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及其實施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 六、本會如遇解散,其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
- 七、本要點經本行董事會通過暨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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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904640200號函發布廢止;並自88年11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