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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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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0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70)府法三字第46133號令發布全文14條
  • 第 1 條
    為徵收市區道路用地,依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規定,發行公共建設土地債 券(以下簡稱本債券),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債券專作依照土地法徵收市區道路用地,補償土地價款之用。
  • 第 3 條
    徵收市區道路用地應行補償之地價,每戶總額在一百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下者,全 部發給現金;超過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之半數以本債券搭發之,其餘半數及未達最低 票面額一千元以下之餘額部分,發給現金。
  • 第 4 條
    本債券發行數額訂為十二億五千萬元。 前項發行數額,得視搭發成數之實際需要酌予增減;發行日期得視實際情況隨時變動。
  • 第 5 條
    本債券之發行及其還本付息事務,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臺北市銀行辦理。
  • 第 6 條
    本債券面額分為十萬元、五萬元、一萬元、五千元及一千元五種。
  • 第 7 條
    本債券利率為年息一分二厘。
  • 第 8 條
    本債券償還期限為七年,第一、二兩年僅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付息一次 ;自第三年起,每年平均攤還本息一次,期滿全部還清。
  • 第 9 條
    補償地價所需現金及本債券到期應付之本息,由本府按年列入本市地方總預算。
  • 第 10 條
    本債券採無記名式,憑券兌付,不得掛失;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同法 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債券得轉讓、買賣或充司法上、稅務上與其他公務上之保證。
  • 第 12 條
    本債券當年息票或本息票,得十足抵繳本市之工程受益費。
  • 第 13 條
    本債券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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