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徵收市區道路用地,依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規定,發行 公共建設土地債券 (以下簡稱本債券)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債券專作依照土地法徵收市區道路用地,補償土地價款之用。
- 第 3 條徵收市區道路用地應行補償之地價,每戶總額在一百萬元 (新台幣,以下 同) 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之半數以本債 券搭發之,其餘半數及未達最低票面額一千元以下之餘額部分,發給現金 。
- 第 4 條本債券發行數額訂為十六億四千萬元。 前項發行數額,得視搭發成數之實際需要酌予增減;發行日期得視實際情 況隨時變動。
- 第 5 條本債券之發行及其還本付息事務,由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委託台 北市銀行辦理。
- 第 6 條本債券面額分為十萬元、五萬元、一萬元、五千元及一千元五種。
- 第 7 條本債券利率為年息九厘五毫。
- 第 8 條本債券償還期限為七年,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付息一次,第一、 第二兩年僅付利息,自第三年起,每年平均攤還本息一次,期滿全部還清 。
- 第 9 條補償地價所需現金及本債券到期應付之本息,由本府按年列入本市地方總 預算。
- 第 10 條本債券採無記名式,憑券兌付,不得掛失;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 一項但書、同法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 第 11 條本債券得轉讓、買賣、質押或充司法上、稅務上與其他公務上之保證。
- 第 12 條本債券當年息票或本息票,得十足抵繳本市之工程受益費。
- 第 13 條本債券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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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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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57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