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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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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72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33083號令發布全文14條
  • 為徵收市區道路用地,依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規定,發行公共建設土地債 券(以下簡稱本債券),特訂定本辦法。
  • 本債券專作依照土地法徵收市區道路用地,補償土地價款之用。
  • 徵收市區道路用地應行補償之地價,每戶總額在一百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下者,全 部發給現金;超過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之半數以本債券搭發之,其餘半數及未達最低 票面額一千元以下之餘額部分,發給現金。
  • 本債券發行數額訂為十六億四千萬元。 前項發行數額,得視搭發成數之實際需要酌予增減;發行日期得視實際情況隨時變動。
  • 本債券之發行及其還本付息事務,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臺北市銀行辦理。
  • 本債券面額分為十萬元、五萬元、一萬元、五千元及一千元五種。
  • 本債券利率為年息九厘五毫。
  • 本債券償還期限為七年,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付息一次;第一、第二年兩僅付利 息,自第三年起,每年平均攤還本息一次,期滿全部還清。
  • 補償地價所需現金及本債券到期應付之本息,由本府按年列入本市地方總預算。
  • 本債券採無記名式,憑券兌付,不得掛失;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同法 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 本債券得轉讓、買賣或充司法上、稅務上與其他公務上之保證。
  • 本債券當年息票或本息票,得十足抵繳本市之工程受益費。
  • 本債券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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