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5-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87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05997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共債務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
  • 第 3 條
    本基金以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 第 4 條
    本基金資金之來源如左: 一 市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 基金資金運用及孳息收入。 三 債券補息收入。 四 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之債券本息收入。 五 前年度總決算歲計賸餘百分之二十得撥入。 六 市有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二十得撥入。 七 其他收入。 本基金決算賸餘得保留運用。
  • 第 5 條
    本基金資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 市政府發行之各類債券應付之本息。 二 市政府為支應市政建設向金融機構融資應付之本息。 三 債券之發行及其還本付息手續費。 四 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之短期投資。 五 其他與本基金資金運用及管理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應付本息,不包括自償性財源之債務。第四款之投 資支出,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億元為原則。 本基金得提前償還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債務之一部或全部。
  • 第 6 條
    本基金在代理市政府市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運用。
  •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本辦法 規定外,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