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市建設公債發行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事項,以公開詢價方式 訂定公債票面利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二、財政局依核定之「臺北市建設公債發行計畫」,於公債發行日20日前,應邀集臺北市政 府主計處、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等有關人員組成利率專案小組,研議公 債利率詢價之利率區間及擬供詢價之公債數額。 前項利率區間得公開之。
- 三、公債利率之詢價作業,由受託經理之代庫銀行辦理,於利率專案小組議決後通知各詢價 對象並傳送詢價相關文件,願參與之詢價對象應於期限內將報價文件送至代庫銀行。上 開報價利率採單一利率為限,其報價認購限額由利率專案小組決定之。 前項參與詢價對象,由代庫銀行於辦理詢價前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登錄之證券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臺北市各信用合作社等,編定「臺 北市建設公債詢價對象名冊」報財政局核備。
- 四、報價文件由代庫銀行就符合利率區間案件先依利率由低至高排序,利率相同者,再按金 額由大至小排序,將累計認購額達供詢價公債數額之利率陳報財政局核定作為債券票面 利率,該利率連同其下之累計認購總額若超過供詢價公債數額時,由該利率認購額較高 者依序取得額度,利率、額度相同時平均分配。
- 五、參與詢價對象所回報之認購數額如未達供詢價公債數額時,代庫銀行應即報請財政局立 即召開利率專案小組研商解決方案。
- 六、代庫銀行依公開詢價確定之利率,於報經財政局核備後應將公債票面利率及認購數額通 知符合認購資格之詢價對象並與之簽訂認購備忘錄。
- 七、已簽定認購備忘錄者,應於公債發行日依認購備忘錄所載數額認購之,未認購者,財政 局得行文相關同業公會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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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2001
臺北市建設公債票面利率公開詢價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財務字第09733083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票面利率公開詢價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建設公債票面利率公開詢價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