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建設公債發行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事項,以公 開標售方式發行公債,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二、財政局依核定之「臺北市建設公債發行計畫」,於公債發行日十五日前,應邀集本府主 計處、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等有關人員組成公債標售專案小組,研議公 債之標售底價、擬供標售之公債數額及其他公債發行相關事項等。 前項標售底價得公開之。
- 三、公債標售作業由受託經理之代庫銀行辦理,於公債標售專案小組議決後,通知各標售對 象並傳送標售相關文件,願參與之標售對象應於期限內將報價文件送至代庫銀行。 前項參與標售對象,由代庫銀行於辦理標售前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登錄之證券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臺北市各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本府 同意之對象等,編定「臺北市建設公債標售對象名冊」報財政局核備。
- 四、公債標售依本府核定之發行計畫,採複數利率或複數價格標時,得分為競標及非競標二 部分,其數額由公債標售專案小組決定,競價與分配方式如下: (一)競標:依投標之利率或價格,以低於底標利率或高於底標價格較多者為優先,依 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由該利率或價格投標金額較大者,依序取 得額度,利率或價格、額度相同時,平均分配;得標者應繳交之價款,依個別投 標利率或價格計算。 (二)非競標:依競標得標之加權平均利率或價格計算其利率或價格,申購數額超過非 競標部分總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採單一利率或單一價格標時,供標售數額均採競標,其競價及分配方式準用前項競標部 分規定辦理;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或最低價格計算。 採複數利率或複數價格標時,票面利率由公債標售專案小組決定。 採單一利率或單一價格標時,票面利率照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或最低價格訂定,依 面額十足發行。 每一標售對象之競標最高筆數、每筆限額、最高投標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限額由公債 標售專案小組決定。
- 五、參與標售對象之認購數額如未達供標售公債數額時,代庫銀行應即報請財政局立即召開 公債標售專案小組研商解決方案。
- 六、代庫銀行依公開標售確定之利率或價格於報經財政局核備後,應將公債利率或價格、認 購數額及應繳價款通知符合認購資格之標售對象,並與之簽訂認購備忘錄。
- 七、已簽訂認購備忘錄者,應於公債發行日依認購備忘錄所載數額認購之,未認購或認購不 足額者,財政局得行文相關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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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2001
臺北市建設公債標售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財務字第09933683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建設公債票面利率公開詢價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建設公債標售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