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臺北市 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財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財政局副局長。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法務局代表一人。 (七)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具有財產處理專業或經驗人士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議。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主管非公用財產業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置幹事十九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有關人員兼任,協助執行會務。
- 六、本會會議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或備查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06974號函自108年7月26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