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一字第8806728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左: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議。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六人, 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地政處處長。 (四)本府國宅處處長。 (五)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七)具有財產處理專案或經驗人士十人。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主管非公用財產業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事務;置秘書三人、幹事二十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有關人員兼任。協助執行會務 。
  • 五、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八、本會會議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或備查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依規定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