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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95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議。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六人,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代表。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   (四)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   (五)本府地政處代表。   (六)本府主計處代表。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   (八)具有財產處理專業或經驗人士九人。   前項第八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另行聘(派)之。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主管非公用財產業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事務;置幹事十九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有關人員兼任,協助執行會務。
  • 五、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   出席時,得指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委員不克出席時,不得由他人代理之。
  •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會議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或備查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依規定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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