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經營企業化,提高經營績效及加強為民服務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分「員工績效考核」與「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員工績效考核依 其考核成績另予獎懲。
- 三、員工績效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人員在考核年度內調任其他同職等職務者,得與前職務工作成績合併計算之 ,但在年度內任職本處未滿一年者不辦理考核。 前項調同職等職務人員,應就其在各單位服務期間之成績予以考核。其總成績之 核算公式如下: 服務月數 服務月數 前服務單位工作成績× ────+現服務單位工作成績×──── =總成績 12 12 經辦工作項目有變更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處各級主管人員及行政人員之考核,依層次權責,按下列方式考核之,其標準 如下: 1.處長之考核: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要點第九點 考核結果,報請獎懲。 2.處長以外各級人員之考核,依層次權責,按營業成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 績及行政工作成績考核之。 (1)營業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50 A. 預算達成成績 = ─────────── × 100 × ── (最高不超過50%) 本年度營業利息預算數 100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B.營業成長成績=( ────────────── × 100 × ── 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利息收入 100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30 +────────────── × 100 ×──)×── 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放款件數 100 100 非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 × 100 × ── 非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利息收入 100 非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10 +(────────────── ×100×──)×── 非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放款件數 100 100 C.質借件數貢獻度(本年度質借件數/員工數)最高以百分之五為限。 D.質借金額貢獻度(本年度質借金額/員工數)最高以百分之五為限。 60 營業成績= [A+B+C+D] ×── 100 (2)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指標項目及評分方式由本處另 行定之。 (3)行政管理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標準評定: A.行政成績佔百分之十五。 a.各級主管人員及總處行政人員 領導才能。 𫈑便民服務及各項政令之推行。 嫤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㨗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b.分處櫃檯人員 查驗證件、質物鑑定及開立質借單等業務均依規定辦理。 𫈑現金收付確實無誤。 嫤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c.分處倉庫管理人員 質物保管及報表覆核均依規定辦理。 𫈑現金收付及營運資金控管均依規定辦理。 嫤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d.職工人員 辦公環境整潔維護。 𫈑交辦事項能否依限完成。 嫤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㨗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B.個人獎懲占百分之五(嘉獎一次得0.五分,按員工績效考核結果辦理及 與業務無關之獎懲不列入計算)。 C.文書處理或服務態度評比占百分之四。 D.環境整潔評比占百分之三。 E.電話禮貌抽測評比占百分之三。 (4)業務缺失扣分規定: A.各級主管人員及總處行政人員 a.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b.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扣 0‧一至一分。 c.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B.分處櫃檯人員 a.估價明顯偏高,每件扣一分。 b.質借單登打有誤,每件扣0‧五分。 c.質物重量登載有誤者,每件扣一分。 d.櫃存現金與當日應結存金額不符者,每件扣一分。 e.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扣 0‧一至一分。 f.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C.分處倉庫管理人員 a.入庫質借單覆核有誤者,每件扣0‧五分。 b.入庫質物重量覆核有誤者,每件扣一分。 c.資金結存逾限者,每件扣一分。 d.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扣 0‧一至一分。 e.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D.職工人員 a.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b.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扣 0‧一至一分。 c.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5)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增加總分之規定: A.所屬分處列年度放款金額之前五名者,依序各加一、0‧八、0‧六、0 ‧四、0‧二分。 B.職工兼辦多項業務且助於營運者,按服務期間比例加0至一分。 (6)考核成績公式如下: 營業成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行政工作成績+加分-扣分=考核成 績
- 四、員工績效考核結果,依人員年終所列職務,按各級主管人員、非主管人員及職工人員分 為三類群組,各自排序,並按排序結果據以辦理營業績效考核獎金之發放。
- 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按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各級主管人員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二)稽核以下人員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獎 懲 別 標 準 獎 勵 不 予 獎 懲 懲 罰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申誡 一次 記過 一次 記過 二次 考 核 成 績 九十六分 以上 (計二名 ) 九十一分 至九十五 分 (計三至 五名) 八十五分至 九十分 (計三至五 名) 七十五 分以上 未滿八 十五分 七十分 以上未 滿七十 五分 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 十分 未達六 十分 依本標準考核結果,應辦理嘉獎之獎勵人員,以總人數四分之一為限,但總人員 總人數有餘二人時,得加列一人。 (三)前二款考核結果獎勵標準之最高獎度,應為臺北市政府核定處長之獎度刪減一層 級,其餘類推遞減。 (四)累計成績符合表列獎勵規定,惟營業成績未完成預算者,不得辦理獎勵。 (五)依照成本分析資料,各營業單位如有發生虧損之情事者,不予獎勵。獎 懲 別 標 準 獎 勵 不 予 獎 懲 懲 罰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申誡 一次 記過 一次 記過 二次 考 核 成 績 九十六分 以上 (計二名 ) 九十一分 至九十五 分 (計三至 五名) 八十五分至 九十分 七十五 分以上 未滿八 十五分 七十分 以上未 滿七十 五分 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 十分 未達六 十分 - 六、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分為「營運評比」及「服務態度、禮貌、環境整潔 評比」兩大項目,分別於每月(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運評比成績占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其計算公式如下: 1. 本月(季)利息收入 40 40 ───────────── × 100 × ── × ── 本月(季)利息預算分配數 100 100 2.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 × 100 × ── × ── 上月(季)利息總收入 100 100 3.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 × 100 × ── × ── 上年同期利息總收入 100 100 實際分數:1.____分+2.____分+3.____分=____分 (二)服務態度、禮貌及環境整潔評比項目由本處另行定之,其成績占為民服務自我評 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 七、為辦理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本處應成立「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小組」 ,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組員為業務組長、稽核組長、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管 理員及協(兼)辦政風人員等。考核小組應於每月(季)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之,財政局得派員列席。
- 八、各營業單位營運評比成績,每月(季)由業務組會同稽核組彙整核計成績送考核小組複 核,服務態度、禮貌、環境整潔評比成績,每月(季)分別由本處考核小組定期、不定 期實際查勘結果核計成績,由業務組彙整送考核小組復核,復核結果均應陳報處長核定 。
- 九、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成績應每月(季)於本處公布之。
- 十、本考核要點,經報奉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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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5
(廢)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營業績效考核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5)北市財人字第10530172600號函自105年1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