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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府(86)北市財人字第8620542200號函核定修正
  •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經營企業化,提高經營績效及加強為民服務 ,特訂本要點。
  • 二、本要點分「員工績效考核」與「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並依其考核成績 ,分別予以獎懲。
  • 三、員工績效考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人員在考核年度內調任其他同職等職務者,得與前職務工作成績合併計算之 ,但在年度內任主管職務未滿六個月調非主管職務或現任職務未滿六個月者,均 不辦理考核。 前項調同職等職務人員,應就其在各單位服務期間之成績予以考核。其總成績之核算公 式如下: 服務月數 服務月數 前服務單位工作成績× ────+現服務單位工作成績×──── =總成績 12 12 經辦工作項目有所變更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處各級主管人員之考核,依層次權責,按下列方式考核之,其標準如下: 1.處長之考核: 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要點第九點考核結果,報請 獎懲。 2.副處長、業務組長、稽核組長、分處主任、秘書室主任、會計主任、人事管理員 之考核,按營業成績及行政管理成績考核之。 (1)營業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計算公式如左: A.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65 (──────────× 100)×──= 預算達成成績 本年度營業利息預算數 100 B.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本年度營業收款件數 (─────────× 100)×──+───────── 上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100 上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25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100×──)×──+─────────────×100 100 100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2 ×──=營業成長成績 100 C.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3 ────────────────×100 ×──=未贖質物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預算數 100 處理成績 D. 本年度營業盈餘 5 ──────────────×100× ──=經營成績 本年度營業成本+本年度營業支出 100 80 [A.+B.+C.+D.] ×──=營業成績 100 (2)行政管理成績(佔總分二十分),依左列標準評定: A.推行便民服務,態度優良,堪為表率者最高給四分。 B.厲行行政革新,具有顯著績效者,最高給三分。 C.對其主管之業務均能按照規定辦理者,最高給三分。 D.領導才能卓越,協調合作良好者,最高給三分。 E.宣導推行政令,具有績效者,最高給三分。 F.對交辦工作,能針對上級要求,適時完成者,最高給四分。 (3)業務缺失扣分規定: A.各項表報、清冊及上級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每次扣總分0.五 分。 B.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法議處外,並扣總分一至五分。 C.營業報表錯誤,除扣減其營業成績外,並扣總分一至五分。 (4)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增加總分之規定: A.對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足以增進營業績效或簡化手續者,增加總分 一至五分。 B.每年放款金額最大之第一、二、三名,列為業績優良單位,增加總分分別為 八、六、四分,惟成長比例不達百分之四者,不加分。 (5) 考核成績公式如左: 營業成績__+行政管理成績__+加分__-扣分__=考核成績___ (三)業務人員之考核,按營業成績與行政工作成績考核之。 1.營業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計算公式如左: (1)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65 ─────────×100)×──=預算達成成績 本年度營業利息預算數 100 (2)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100 ×── 黃金類上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100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25 +────────────×100 ×──)×── 黃金類上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100 100 什物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100 ×── 什物類上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100 什物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5 +────────────×100 ×──)×── 什物類上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100 100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2 +─────────────×100×──) =營業成長成績 上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100 (3)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3 ────────────────×100×──= 未贖質物處理成績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預算數 100 80 [(1)+(2)+(3)]×──=營業成長成績 100 2.行政工作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依左列標準評定: (1)估價人員 A.對質借客戶服務熱誠、態度和藹,表現優良者,最高給五分。 B.對質物之鑑定確實無誤,估價及質借金額,從未違反規定標準者,最高給 五分。 C.覆核質借單,均未發生錯誤者,最高給五分。 D.覆核質借金額日報表及客戶質借資料日報表,均覆核無誤者,最高給五分 。 (2)出納人員 A.對質借客戶服務熱誠、態度和藹,表現優良者,最高給五分。 B.支付質借本金,收取還款本息及保管現金,均確實無誤者,最高給五分。 C.覆核現金收支日報表及現金資料日報表、透支戶往來日報表、利息收入日 報表,均正確無誤者最高給五分。 D.營運資金之請撥及領用均按規定辦理,且每日資金結存均未逾越限額者, 最高給五分。 (3)倉庫管理人員 A.對質借客戶服務熱誠、態度和藹,表現優良者,最高給五分。 B.覆核客戶質借資料日報表確實無誤,並按時函送臺北市刑警大隊查贓中心 者,最高給五分。 C.對質物之包裝、保管、盤點..等項目均確實無誤者,最高給五分。 D.覆核質物保管明細表及辦理銷號,均確實無誤者,最高給五分。 (4)電腦操作人員 A.對質借客戶服務熱誠、態度和藹,表現優良者,最高給高分。 B.輸入列印質借單,均依規定之程序辦理,且確實無誤者,最高給五分。 C.彙總列印各項報表,均依規定之進度期限辦理,且確實無誤者,最高給五 分。 D.還款取回質物利息之計算,均確實無誤,未發生超、短收者,最高給五分 。 3.業務缺失扣分之規定: (1)估價人員 A.對質物之質借,有估價偏高情事者,每件扣一分。 B.質物明細、件數、特徵登載有錯誤者,每件扣0.五分。 C.質借黃金、鑽石類質物之重量發生錯誤者,每件扣一分。 D.其他未依規定辦理事項,每件扣0.一至0.五分。 (2)出納人員 A.櫃存現金與當日應結存金額不符者,每件扣一分。 B.資金結存超過規定限額者,每件扣0.五分。 C.其他未依規定辦理事項,每件扣0.一至0.五分。 (3)倉庫管理人員 A.質物明細、件數、特徵登載有錯誤而未檢查出者,每件扣一分。 B.質借黃金、鑽石類質物之重量發生錯誤而未檢查出者,每件扣一分。 C.掛失案件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者,每件扣一分。 D.質物保管明細表未依規定辦理銷號者,每件扣一分。 E.其他未依規定辦理事項,每件扣0.一至0.五分。 (4)電腦操作人員 A.質借金額報表發生錯誤者,每件扣一分。 B.現金收支報表發生錯誤者,每件扣一分。 C.贖回利息發生超、短收,經函知退、補者,每件扣一分。 D.其他未依規定辦理事項,每件扣0.一至0.五分。 (5)前 (1)至 (4)人員,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法議處外, 並扣總分一至五分。 4.營務推行績效顯著,增加總分之規定: (1)對其經管業務,提供具體改進意見或簡化工作手續,經採納有案者,增加總 分一至五分。 (2)每年放款金額最大之第一、二、三名,列為業績優良單位,增加總分分別為 八、六、四分,惟成長比例不達百分之四者,不加分。 5.考核成績公式如左: 營業成績__+行政工作成績__+加分__-扣分__=考核成績__
  • 四、員工績效考核結果,按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副處長、主任、組長、人事管理員、稽核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獎懲別 標準 獎 勵  不予 獎懲 懲 罰
    記功 二次 記功 一次 嘉 獎 申 誡 記過 一次 記過 二次
    考 核 成 績 一00 分以上 (前二 名) 九十五分 以上(三 至五名) 八十五 分以上 七十五分 以上未滿 八十五分 七十分 以上未 滿七十 五分 六十分 以上未 滿七十 分 六十分 以下
    (二)組員以下人員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獎懲別 標準 獎 勵  不予 獎懲 懲 罰
    記功 二次 記功 一次 嘉 獎 申 誡 記過 一次 記過 二次
    考 核 成 績 一00 分以上 (前二 名) 九十五分 以上(三 至五名) 八十五 分以上 七十五分 以上未滿 八十五分 七十分 以上未 滿七十 五分 六十分 以上未 滿七十 分 六十分 以下
    依本標準考核結果,應辦理嘉獎之獎勵人員,以總人數(含總處、分處所有業務 人員)四分之一為限,但業務人員總人數有餘二人時,得加列一人。 (三)前二款考核結果獎勵標準之最高獎度,應為臺北市政府核定處長之獎度刪減一層 級,其餘類推遞減。 (四)營業成績未完成預算,累計成績符合表列獎勵規定者,仍不得辦理敘獎。 (五)依照成本分析資料,各營業單位如有發生虧損之情事者,不予獎勵。 (六)其餘擔任行政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成績考核,得參照本標準辦理獎懲。
  • 五、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分為「營運評比」及「服務態度、禮貌、環境整潔 評比」兩大項目,分別於每月(季)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營運評比成績佔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其計算公式如左: 1.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40 40 ────────────×100×──×── 本月(季)利息預算分配數 100 100 2.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100×──×── 上月(季)利息總收入 100 100 3.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 100×──×── 上年同期利息收入 100 100 實際分數:1.____分+2.____分+3.____分=____分 (二)服務態度、禮貌及環境整潔評比項目由本處另行定之,其成績佔為民服務自我評 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 六、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前三名者,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發團體獎牌壹 面。
  • 七、為辦理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本處應成立「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小組」 ,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組員為業務組長、稽核組長、秘書室主任、人事管理員及兼政 風人員等。考核小組應於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財政局得派員 列席。
  • 八、各營業單位營運評比成績,每月由業務組會同稽核組彙整核計成績送考核小組複核,服 務態度、禮貌、環境整潔評比成績,每月分別由本處考核小組定期、不定期實際查勘結 果核計成績,由業務組彙整送考核小組復核,復核結果均應陳報處長核定。
  • 九、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成績應每月(季)公布之,並將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局。
  • 十、本考核要點,經報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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