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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2)北市財人字第102338712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經營企業化,提高經營績效及加強為民服務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分「員工績效考核」與「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並依其考核成績 ,分別予以獎懲。
  • 三、員工績效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人員在考核年度內調任其他同職等職務者,得與前職務工作成績合併計算之 ,但在年度內任職本處未滿一年者不辦理考核。 前項調同職等職務人員,應就其在各單位服務期間之成績予以考核。其總成績之 核算公式如下: 服務月數 服務月數 前服務單位工作成績× ────+現服務單位工作成績×──── =總成績 12 12 經辦工作項目有變更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處各級主管人員及行政人員之考核,依層次權責,按下列方式考核之,其標準 如下: 1.處長之考核: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要點第九點 考核結果,報請獎懲。 2.秘書、業務組長、稽核組長、分處主任、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管理 員及行政人員之考核,按營業成績及行政管理成績考核之。 (1)營業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其計算公式如下: A.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50 (──────────× 100)×──= 預算達成成績 本年度營業利息預算數 100 B.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 100)×──+───────── 上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100 上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40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100×──)×──+──────────────×100 100 100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2 ×──=營業成長成績 100 C.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3 ────────────────×100 ×──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預算數 100 =未贖質物處理成績(最高不得超過3%) D. 本年度營業盈餘實際數 ───────────────── 本年度(營業成本+營業支出)實際數 5 ─────────────────×100×── 本年度營業盈餘預算數 100 ───────────────── 本年度(營業成本+營業支出)預算數 =經營成績(最高不得超過5%) 70 [A+B+C+D] ×──=營業成績 100 (2)行政管理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標準評定: A.行政成績佔百分之十。 領導才能。 𫈑便民服務及各項政令之推行。 嫤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㨗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B.個人獎懲佔百分之八(嘉獎一次得0.5分)。 C.文書處理或服務態度評比佔百分之四。 D.環境整潔評比佔百分之四。 E.電話禮貌抽測評比佔百分之四。 (3)業務缺失扣分規定: A.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每次扣0‧五分。 B.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4)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增加總分之規定: A.(當年度單位放款/ 前三年單位平均放款金額)比率之第一、二、三名, 各加一、0‧八、0‧五分 B.(當年度收繳件數/ 年度累計質借件數)比率最低之第一、二、三名,各 加一、0‧八、0‧五分。 (5) 考核成績公式如下: 營業成績__+行政管理成績__+加分__-扣分__=考核成績___ (三)業務人員之考核,按營業成績與行政工作成績考核之。 1.營業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其計算公式如下: (1)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50 ( ──────────×100)×──=預算達成成績 本年度營業利息預算數 100 (2)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100 ×── 黃金類上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100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30 +────────────×100 ×──)×── 黃金類上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100 100 什物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100 ×── 什物類上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100 什物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15 +────────────×100 ×──)×── 什物類上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100 100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2 +─────────────×100×──) =營業成長成績 上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100 (3)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3 (────────────────×100×──= 未贖質物處理成績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預算數 100 70 [(1)+(2)+(3)]×──=營業成績 100 2.行政工作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標準評定: (1)行政成績佔百分之十。 A.櫃檯人員 查驗證件、質物鑑定及開立質借單等業務均依規定辦理。 𫈑現金收付確實無誤。 嫤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B.倉庫管理人員 質物保管及報表覆核均依規定辦理。 𫈑現金收付及營運資金控管均依規定辦理。 嫤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2)個人獎懲佔百分之八(嘉獎一次得0.五分)。 (3)服務態度評比佔百分之四。 (4)電話禮貌抽測評比佔百分之四。 (5)環境整潔評比佔百分之四。 3.業務缺失扣分之規定: (1)櫃檯人員 A.估價明顯偏高,每件扣一分。 B.質借單登打有誤,每件扣0‧五分。 C.質物重量登載有誤者,每件扣一分。 D.櫃存現金與當日應結存金額不符者,每件扣一分。 E.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經查證屬實者,每件扣0‧五分。 F.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總分一至五分。 (2)倉庫管理人員 A.入庫質借單覆核有誤者,每件扣0‧五分。 B.入庫質物重量覆核有誤者,每件扣一分。 C.資金結存逾限者,每件扣一分。 D.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經查證屬實者,每件扣0‧五分。 E.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總分一至五分。 4.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增加總分之規定: (1)(當年度單位放款 /前三年單位平均放款金額)比率之第一、二、三名,各 加一、0‧八、0‧五分。 (2)(當年度收繳件數 /年度累計質借件數)比率最低之第一、二、三名,各加 一、0‧八、0‧五分。 5.考核成績公式如下: 營業成績__+行政工作成績__+加分__-扣分ˍ=考核成績__ (四)職工人員之考核,按營業成績與行政工作成績考核之。 1.營業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其計算公式如下: (1)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50 ( ──────────×100)×──=預算達成成績 本年度營業利息預算數 100 (2)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100 ×── 黃金類上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100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30 +────────────×100 ×──)×── 黃金類上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100 100 什物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100 ×── 什物類上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100 什物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15 +────────────×100 ×──)×── 什物類上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100 100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2 +─────────────×100×──) =營業成長成績 上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100 (3)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 3 (────────────────×100×──= 未贖質物處理成績 本年度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利益預算數 100 70 [(1)+(2)+(3)]×──=營業成績 100 2.行政工作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標準評定: (1)行政成績佔百分之十。 A.辦公環境整潔維護。 B.報表派送等其他交辦事項能否依限完成。 C.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D.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2)個人獎懲佔百分之八(嘉獎一次得0.五分)。 (3)服務態度評比佔百分之四。 (4)電話禮貌抽測評比佔百分之四。 (5)環境整潔評比佔百分之四。 3.業務缺失扣分規定: (1)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每次扣0‧五分。 (2)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4.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增加總分之規定: (1)(當年度單位放款 /前三年單位平均放款金額)比率之第一、二、三名,各 加一、0‧八、0‧五分 (2)(當年度收繳件數 /年度累計質借件數)比率最低之第一、二、三名,各加 一、0‧八、0‧五分。 5.考核成績公式如下: 營業成績__+行政管理成績__+加分__-扣分__=考核成績___
  • 四、員工績效考核結果,按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秘書、主任、組長、人事管理員、稽核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獎 懲 別 標 準 獎 勵 不 予 獎 懲 懲 罰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申誡 一次 記過 一次 記過 二次
    考 核 成 績 九十六分 以上(前 二名) 九十一分 至九十五 分(三至 五名) 八十五分至 九十分(三 至五名) 七十五 分以上 未滿八 十五分 七十分 以上未 滿七十 五分 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 十分 未達六 十分
    (二)組員以下人員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獎 懲 別 標 準 獎 勵 不 予 獎 懲 懲 罰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申誡 一次 記過 一次 記過 二次
    考 核 成 績 九十六分 以上(前 二名) 九十一分 至九十五 分(三至 五名) 八十五分至 九十分 七十五 分以上 未滿八 十五分 七十分 以上未 滿七十 五分 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 十分 未達六 十分
    依本標準考核結果,應辦理嘉獎之獎勵人員,以總人數(含總處、分處所有業務 人員)四分之一為限,但業務人員總人數有餘二人時,得加列一人。 (三)前二款考核結果獎勵標準之最高獎度,應為臺北市政府核定處長之獎度刪減一層 級,其餘類推遞減。 (四)營業成績未完成預算,累計成績符合表列獎勵規定者,仍不得辦理敘獎。 (五)依照成本分析資料,各營業單位如有發生虧損之情事者,不予獎勵。 (六)其餘擔任行政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成績考核,得參照本標準辦理獎懲,惟應辦理 嘉獎之獎勵人員,以擔任行政工作人員總人數四分之一為限,但行政工作人員總 人數有餘二人時,得加列一人。
  • 五、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分為「營運評比」及「服務態度、禮貌、環境整潔 評比」兩大項目,分別於每月(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運評比成績佔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其計算公式如下: 1.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40 40 ────────────×100×──×── 本月(季)利息預算分配數 100 100 2.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100×──×── 上月(季)利息總收入 100 100 3.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 100×──×── 上年同期利息總收入 100 100 實際分數:1.____分+2.____分+3.____分=____分 (二)服務態度、禮貌及環境整潔評比項目由本處另行定之,其成績佔為民服務自我評 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 六、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前三名者,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核發團體獎牌壹面。
  • 七、為辦理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本處應成立「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小組」 ,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組員為業務組長、稽核組長、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管 理員及協(兼)辦政風人員等。考核小組應於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 開之,財政局得派員列席。
  • 八、各營業單位營運評比成績,每月由業務組會同稽核組彙整核計成績送考核小組複核,服 務態度、禮貌、環境整潔評比成績,每月分別由本處考核小組定期、不定期實際查勘結 果核計成績,由業務組彙整送考核小組復核,復核結果均應陳報處長核定。
  • 九、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成績應每月(季)公布之,並將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局。
  • 十、本考核要點,經報奉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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