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核發員工營業績效考核獎金,激勵其業務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營業績效考核獎金之發給,依下列基準核計: (一)經營績效考核成績經列甲等或乙等,並獲頒團體獎牌,且扣除非本機構員工努力 因素增減後之盈餘已達預算目標,其經營效能比率不低於上年度決算比率者,得 在不超過盈餘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甲等發給一個月薪給總額,乙等發給半個月薪 給總額。 (二)經營績效考核成績經列甲等或乙等,並獲頒團體獎牌,且扣除非本機構員工努力 因素增減後之盈餘已達預算目標,其經營效能比率低於上年度決算比率者,得在 不超過盈餘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甲等發給半個月薪給總額,乙等發給零點二五個 月薪給總額。
- 三、員工營業績效考核獎金,以會計年度結算之當月底在職員工(不含職務代理人)為發給 對象,但下列人員得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各按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之: (一)年度內新進或調職人員。 (二)退休、資遣、在職死亡人員。 (三)應徵入伍人員。 (四)除受拘役或罰金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外之留職停薪人員。 (五)契約期滿離職之約聘僱人員。 前項人員到離職月份任職未滿十五日者不計,十五日以上者以一個月計。
- 四、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營業績效考核獎金: (一)工作不力、表現欠佳或年度內考績(成、核)列丙等者。 (二)因案停職,且在年度內其工作期間未滿半年者。
- 五、營業績效考核獎金,包括本人薪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 六、營業績效考核獎金發放標準: (一)首長及副首長負經營成敗之責不列入評比,應分別減發百分之十、百分之八。 (二)秘書以下人員依主管、非主管及職工職務等三類別按當年度營業績效考核成績高 低排序,當年度服務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列入排序,獎金按下列級距比率減發,每 一級距人數取整數,如經計算後有餘數則無條件併入該級距,倘服務成績達八十 八分以上則不予減發: 1.成績排序倒數百分之五以下者,減發百分之十。 2.成績排序倒數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者,減發百分之八。 3.成績排序倒數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十五者,減發百分之六。 4.成績排序倒數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二十者,減發百分之四。 5.成績排序倒數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二十五者,減發百分之二。 (三)員工在當年度內勤惰請假,其營業績效考核獎金,依下列比率減發: 1.事假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五,病假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二五。 2.曠職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一點五。 3.遲到、早退按次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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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10246600號函停止適用;並溯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