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營當鋪,為核發員工經營績效獎金,激勵其業務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績效考核獎金之發給,依左列基準核計: (一)經營績效考核成績經核列甲等或乙等,並獲頒團體獎牌,且扣除非本機構員工努 力因素增減後之盈餘已達預算目標。其經營效能比率不低於上年度決算比率者, 得在不超過盈餘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甲等發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乙等給一月薪給 總額。 (二)經營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或乙等,並獲頒團體獎牌,且扣除非本機構員工努力因 素增減後之盈餘已達預算目標,其經營效能比率低於上年度決算比率者,得在不 超過盈餘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甲等發給一個月薪給總額,乙等發給半個月薪給總 額。
- 三、員工績效考核獎金,以會計年度結算之當月底在職員工為發給對象,但在會計年度內因 退休、奉徵召服兵役及在職死亡者,得以其在職期間之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核發 ,畸零日數未滿十五日者不計,其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新到職人員比照辦理。
- 四、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績效考核獎金: (一)工作不力、表現欠佳或年度內考成核列丙等者。 (二)因案停職,而在年度內其工作期間未滿半年者。
- 五、現職員工係依法商調任職者,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 六、績效考核獎金、包括本人薪給、專業加給(原工作補助費)及主管職務加給(原主管特 支費)。
- 七、在當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者,仍應按其請假日數比例減發績效獎金,其計算公式如左: 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度工作日)?T事、病假日〕=實發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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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營業績效考核獎金核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78)府人四字第322637號函核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