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核發員工營業績效考核獎金,激勵其業務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營業績效考核獎金之發給,依左列基準核計: (一)經營績效考核成績經列甲等或乙等,並獲頒團體獎牌,且扣除非本機構員工努力 因素增減後之盈餘已達預算目標,其經營效能比率不低於上年度決算比率者,得 在不超過盈餘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甲等發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乙等發給一個月薪 給總額。 (二)經營績效考核成績經列甲等或乙等,並獲頒團體獎牌,且扣除非本機構員工努力 因素增減後之盈餘已達預算目標,其經營效能比率低於上年度決算比率者,得在 不超過盈餘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甲等發給一個月薪給總額,乙等發給半個月薪給 總額。
- 三、員工營業績效考核獎金,以會計年度結算之當月底在職員工(不含職務代理人)為發給 對象,但下列人員得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各按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之: (一)年度內新進或調職人員。 (二)退休、資遣、在職死亡人員。 (三)應徵入伍。 (四)除受拘役或罰金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外之留職停薪人員。 (五)契約期滿離職之約聘僱人員。 前項人員到離職月份任職未滿十五日者不計,十五日以上者以一個月計。
- 四、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營業績效考核獎金: (一)工作不力、表現欠佳或年度內考成核列丙等者。 (二)因案停職,而在年度內其工作期間未滿半年者。
- 五、營業績效考核獎金,包括本人薪給、專業加給(原工作補助費)及主管職務加給(原主 管特支費)。
- 六、營業績效考核獎金加發或減發標準。 (一)員工在當年度曾獲左列獎懲者,其營業績效考核獎金依左列基準增(減)發: 1.嘉獎一次增發獎金百分之0.五,記功一次增發獎金百分之一.五,記一大功增 發獎金百分之四.五。 2.申誡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0.五,記過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一.五,記一大過減 發獎金百分之四.五。 (二)員工在當年度內勤惰請假,其營業績效考核獎金,依左列比例減發: 1.事假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0.五,病假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0.二五。 2.曠職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一.五,如曠職又受懲處者,不再減發獎金。 3.遲到、早退按次減發獎金百分之0.二五。 (三)各營業單位自我評比結果,其營業績效考核獎金,按左列基準增(減)發: 1.各營業單位自我評比成績名列前三名單位之成員,分別增發百分之四.五、百分 之三.五及百分之二.五,但成績未達八十分以上者則不予增發。 2.各營業單位自我評比成績名列最後三名單位之成員,分別減發百分之四.五、百 分之三.五及百分之二.五,但成績如達八十分以上者則不予減發。
- 七、本要點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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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營業績效考核獎金核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四字第090180596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