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及教師登記檢定訓練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中等教育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國民小學及學前教育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社會教育等事項。 五、第五科:掌理學校、社會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六、第六科:掌理事務、文書、出納、市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營繕工程設 計、規劃、發包、監造之配合、協辦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七、軍訓室:掌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事項。 八、督學室:掌理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指導考核及策進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學、技正、專員、編審、研究員、股 長、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帳務檢查等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局之下設各級學校、圖書館、社會教育館、美術館、體育場、動物園、天文臺、文響樂 團、國樂團、教師研習中心、兒童育樂中心、兒童交通博物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局為適應業務需要,得陳准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 任 二 主 任秘 書 簡 任 一 專 門委 員 簡 任 二 秘 書 薦 任 六 科 長 薦 任 六 主 任 薦 任 一 督 學 薦 任 一八 技 正 薦 任 一 專 員 薦 任 七 編 審 薦 任 一 研 究 員 薦 任 二 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股 長 薦 任 一九 科 員 委 任 五八 內一九人得列薦任 技 士 委 任 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 稱一人與人事室科員 與科員尾數各一人合 併計給) 技 佐 委 任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一八 書 記 委 任 一九 軍 訓 室 主 任 上校或 少 將 一 軍職 督 學 上 校 一 軍職 股 長 中校或 上 校 二 軍職 科 員 少 校 三 軍職:內一人軍文通 用文職列委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一 視 察 薦 任 一 專 員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二 帳 務 檢查員 薦 任 一 科 員 委 任 七 內二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 任 二 書 記 委 任 二 統 計 室 統 計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 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二人與會計 室科員之尾數一人合 併計給)。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視 察 薦 任 一 專 員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三 科 員 委 任 一0 內三人得列薦任 助理員 委 任 二 書 記 委 任 三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辦理。 專 員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三 科 員 委 任 九 內三人得列薦任 助理員 委 任 三 雇 員 僱 用 一 合 計 二三0 - 第 12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3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 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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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600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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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條文暨編制表